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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承认草甘膦有毒但属商业秘密不公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19  来源:转基因观察  浏览次数:761
 

北京市民起诉农业部案开审孟山都出庭

——农业部承认草甘膦有毒但辨称商业秘密不公开

      (农业部在法庭上竟如此诡辩,令人大开眼界。作为国家维护人民食品安全的职能部门,竟堂而皇之,理所当然地将孟山都的商业利益置于人民食品安全的巨大公共利益之上。农业部为美国孟山都转基因配套农药草甘膦“保密”一案有许多看点。一是农业部当庭认账转基因配套农业草甘膦“有毒”;二是美国孟山都认账农业部为其保守的“商业秘密”包含巨大商业利益;三是孟山都80年代不是“商业秘密”的实验报告,因为转基因大量进口中国,到了今天反而成了“商业秘密”;四是农业部把孟山都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置于中国13亿人民的安全之上,宁可让13亿人去冒险,也不能公开孟山都所谓的“秘密报告”。)

      文| 转基因观察2015年11月17日 

      昨天(11月16日),北京市民起诉农业部案在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三市民、被告农业部及第三人孟山都均出庭,三方围绕着案件展开举证、质证,辩论等,整个庭审过程历时三个小时。

      《转基因观察》以旁听身份全程参与,案件最终回到两个焦点问题:毒理学试验报告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不公开是否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

      原告律师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孟山都毒理学试验报告不属于商业秘密保护内容,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企业自身机密如农达的研发技术数据等,而毒理学试验报告是由独立三方作的安全性评估,不涉及商业机密,农达在我国广泛使用,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

      而农业部代理律师承认草甘膦有毒对公共利益有影响,农药是有毒的,但不是有影响就要公开,是影响到有重大影响的时候才能考虑公开,“两害相权取其轻,农药对环境造有影响但也会抑制杂草,对人类是有益,对两方面进行权衡,目前阶段孟山都生产了多年的农药,不宜轻易否定。”

      农业部出庭人士也证实,草甘膦有毒,所以草甘膦的标签上都会注明。不过,孟山都和农业部都坚持毒理学报告是“商业机密”的主张,,请求驳回原告的上诉。

本次诉讼的律师代表

原告51份证据被告7份,中国邮政“躺枪”

      位于北五环外北苑北的三中院,是本次市民起诉农业部案的庭审法庭。庭审设在地下一层的一间普通法庭,原告被告及旁听共有二十多人参加了本次庭审。本次原告三位市民均出庭,其中两位年龄已过60岁,李香珍满头白发,杨晓陆也是半头白发。人群里,还坐着一位老外,不时用语言交流。

      原告有三位代理律师,分别是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乐平、韩世春以及刘伟,三位律师为公益诉讼即免费打这场官司。被告方席位上除了农业部代理律师、孟山都代理律师,还有一位农业部代表,但具体职位不知,只是听到说是处长。12个旁听名额均用完,原告有6个旁听,被告和第三方各有3个。

      由于案件前,原告被告均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和证据,这个对答辩状的环节省去,直接进入到质证环节。此次原告提供了51份证据,被告提供了7份证据,第三人孟山都提供了3份证据。庭审中先由原告方对被告方提供的7份证据进行质证,原告律师认为,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其后被告律师对原告52份证据进行质证,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大多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等均不认可。由于此案最初源于转基因大豆草甘膦残留问题,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多份均与转基因大豆有关,其中中国2014年进口7100万吨大豆,2015年预计进口7800万吨,孟山都草甘膦正是大量用于转基因大豆上造成农药残留,而农业部代表律师认为转基因与本案无关。

      在质证环节,孟山都成为关键一环。信息公开过程是这样:2014年3月11日,三原告再次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孟山都公司1988年提供的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原件扫描件及英文报告的中译本。

      2014年3月28日,农业部作出5号答复称,三原告其申请的试验报告因涉及孟山都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巳书面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见,孟山都公司尚未答复意见。

      直到2014年6月4日,农业部最终作8号答复,称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巳复函认为试验报告系该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含有重要的个人隐私及商业保密信息,在全球范围从未向公众公开过,不同意公开该报告,并称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关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这其中有两个月的空窗时间,这其中发生了什么?

      孟山都方面当庭证实是在5月23日对农业部作的回复。而庭审有个有意思的插曲,对于这段时间窗口,原告律师认为两个多月时间超过了法定答复时间,且材料并未有说明。

      农业部代理律师称,因为登记时间较久,从网上查到孟山都地址给他们寄了平信,后来电话询问,孟山都说没有收到。但原告律师认为,任何北京市民都可以轻易地找到孟山都的办公地址,“为何给市民寄的都是快递,给孟山都寄的是平信。”

      Duang!中国邮政“躺枪”。

杨晓陆发表精彩辩论

杨晓陆批农业部引用法律“蓄意隐瞒”

      庭审中,辩论的焦点开始越来越清晰,案件慢慢围绕着两个焦点三部法律展开。

      原告诉讼的三点请求是:1、判令撤销8号答复,2,要求公布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原件扫描件与中译文。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而被告代理律师认为8号答复合法:

      1,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涉及第三方孟山都公司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旨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的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不仅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的条件。同时,当年农达是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在我国属首次登记,其相关试验数据在全球范围内从未公开过,属于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答辩人应予以保护的政府信息。”

      2,答辩人不公开“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农药毒理学试验是由专业机构按照专门的试验方法,通过动物实验对农药影响人类健康安全所进行的检测和评估。1988年,孟山都公司在答辩人申请农达农药登记时,其草甘膦原药和农达制剂通过了卫生、化工、环保、商业、农业等部门的审查和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估,其有效性、安全性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因此不公开农达的毒理性试验报告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综上,答辩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原告杨晓陆则直接上场予以批驳,认为农业部8号答复在引用法律“存在断章取义、蓄意隐瞒等行为。”

      杨晓陆当庭背出信息公开条例,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还有“……但是,经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二十三条规定,“……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杨晓陆说,第十四条规定是可以公开,第二十三条规定是必须公开。前提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农药登记管理条例同样主张对重大公共利益应公开,《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后面还有下面一段至关重要的内容被隐瞒了:“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被告引用了信息公开条例断章取义、蓄意隐瞒,只知道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对这两条规定的“但书”视而不见。正是这两条规定的“但书”,三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仅是可以公开的,而且是必须公开,因为这是关系到重大公共利益。”杨晓陆说,无论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都是公共利益重于商业利益,农业部肩负着商业利益是与人民食品安全利益至上相悖的。

      对于农业部代理律师提到草甘膦经过多部门的评估。杨晓陆说,一份涉及公共利益的文件,因为被众多政府部门核准,就不会造成公共利益重大影响,因而就可以不公开,“常识告诉我们,由于政府某类信息牵扯到重大公共利益,而要众多政府部门核准,要只有众多部门核准后的信息,才能造成重大影响,因为政府就有当然的义务将这些信息公开。”

      杨晓陆有些激动地说:被告的逻辑,只要有了政府的核准,老百姓就不再享有知情权。但是政府的核准永远无法取代、消灭公民的知情权,因为后者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无法剥夺。“只要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老百姓就有权知悉,况且在任何时候都无法彻底排除某些行政机关玩忽职守、违法行政,甚至有故意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而没有保障知情就谈不上对政府的监督,没有监督就没有办法实现对政府的监督。”

      此前,农业部代理律师和第三方律师对原告52份证据大部分均发表“真实性有待核实,与本案无关”的质证意见。杨晓陆接着说:你们所谓“与本案无关”的我方证据,都是围绕着被告答辩状中所谓“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这两个重要答辩内容说的,因此都和本案有直接关系,没有超出本案的议题范围。因为我国法律不保护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商业秘密”,因此是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不公开是否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这是本案两个核心议题,直接影响本案的结果。因此需要就这两个核心议题例举事实证据。

      “如果被告不说“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这样不顾事实的话,那我们所有围绕这两个答辩内容的这些事实证据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如果你们现在撤回你们这两个答辩的观点,我们也撤回与此有关的证据。由于被告答辩状不顾事实,说“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这是要我们无条件的信任你们,你们是否值得我们老百姓无条件的相信,这就把你们两方的诚信问题扯进本案,你们的信誉不足以让我们无条件的相信,你们都是有前科的,我们要用事实指出你们的诚信问题,但点到为止,每方仅列举了两个。

      在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方面,杨晓陆认为:草甘膦残留标准提高了1000倍的,从最初0.2mg/kg 到20mg/kg,现在又提高到200mg/kg,残留标准提高了1000倍,这是因为农达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的除草剂,又被大量用于干燥剂。“农达在中国垄断性的大规模使用,残留标准这样迅速的提高,又有大量证据证明其致癌及一系列疾病,就连孟山都做的三个长期动物试验都证明其致癌。这还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吗?!请问农业部的职责中还有什么比这更重大的公共利益?!”

      “你们说我方好几个证据是谈转基因问题,与本案无关。但我们证据中说的不是转基因问题而是草甘膦农达的残留问题,因进口转基因大豆绝大部分是抗草甘膦的,进口玉米也有很大一部分是抗草甘膦的,因此我方证据中关于我国进口转基因大豆和转基因玉米的数量规模不是谈转基因问题,而是谈农达除草剂的残留问题。”

主持人崔永元对此事的评论

农业部是否对孟山都商业机密说审查

      在法庭调查环节,主审法官对被告的诸多问题进行一一询问。

      这些问题包括收到原告申请后,被告所作的工作,孟山都与远东公司的关系、远东公司北京办事处的代表资格等。

      农业部代理律师答复是:对于孟山都的回函提到商业秘密,我们根据农业管理条例,他提到数据在全球范围内从未向公众公开过,我们审查发现,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保护的试验数据。

      农业部出庭代表称:收到孟山都商业秘密的函后,我们有衡量。“到底不公开是否严重影响公众利益?信息条例有规定:我们认识到并仔细研究,通过几个方面我们认为,不公开不会严重影响公众利益。”

      《转基因观察》注意到,庭审中审判长多次提到农业部对商业秘密的认定问题。其中,审判长有次这样直接问:“孟山都的回复函称由于该试验报告有重要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我们在全球范围内视为重要商业秘密从未公开过。被告依据这个回函作重要的证据提交了法院。请问:被告不予公开的理由是认为是商业秘密还是个人隐私?还是两者都有。”

      农业部代理律师称,这个问题主要是双方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理解差距。“我们国家对个人隐私没有法律的规定和界定,但商业秘密有明确的规定。像第三方实验报告会涉及试验员的信息,比如对小动物的捕杀等,试验员的名字需要保密的,所以涉及个人隐私。我们认为主要是商业秘密。”

      审判长进一步追问说“那到底是商业秘密还是个人隐私?”农业部代表律师答:“我们的观点是商业秘密。而且受法律保护的,有两个法律条文。”

      庭审的调查环节主要围绕着农业部的审查职责上。主审法官问:“如果说孟山都的毒理报告含有重要的秘密。被告是否对此进行了审查?”

      农业部代表人士称进行了审查,“我们基本认可了这个观点,而且向孟山都核实了。对于信息公开的过程我们都要研究的。我们引用了这个东西。目前,孟山都对这几条认可了。”

      另外,农业部代表人士确认收到了孟山都对于动物试验报告为何是“商业秘密”的书面说明材料,但在审理中并没有提供材料。

      “至于是否审查了不公开信息会是否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农业部代理律师称已作过审查。“农药登记时,草甘膦符合当时的规定,不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1988年农药登记时,草甘膦除草剂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查、研究,通过了登记,因此不会对公共利益存在重大影响。原告列出的证据中提到说到国际机构致癌物。这只是其中一家机构,有很多其他国际机构认定,要从综合全面评判来看,对草甘膦的毒害并没有一个最终的结论。我们判断的原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农药肯定对环境造成影响,但是他也会抑制杂草,对人类是有益。在对两方面进行权衡,我们认为在目前阶段,孟山都生产了多年的农药,不宜轻易否定。所以采取了不公开的态度。但也会根据农药发展的情况,进一步判断。”

      而农业部代表进一步补充,“不公开不会影响重大公共利益。”他强调,草甘膦农达,我们在批准标签的时候,大家可以看看,包装上都写了注意事项:包括中毒的急救措施,使用时的注意事项。我们最大限度了避免对公共利益的危害。从几方面说,我们认为不公布毒理学报告,不公布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原告律师:农业部只听孟山都解释而未提供审查证据

      庭审到最后环节,本案焦点成为农达毒理实验报告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不公开该报告是否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双方的答辩也只围绕这两点展开。

      原告律师刘伟再次强调“毒理学报告不属于商业秘密”。其中提出了几点理由:第一,毒理学试验报告并不是针对农达配方、原料、工艺等产品的研发数据,农业部故意混淆产品研发的数据和安全性评估数据的关系。农达的研发数据,比如使用原料,配方,工艺等,方法、及研发中作的试验,这可以属于商业秘密。但是这个产品出来后,投入到应用环节,对人体和安全性的评估,后者并不是商业秘密。

      第二,孟山都在网站公布过了农药配方的,而且在美国申请了专利保护,申请专利就不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既然配方都不是秘密,但是对产品的安全评估还能视为商业秘密吗?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熟知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有实用性,采用保密性措施,而农业部和孟山都公司均未对毒理学的报告进行任何实质性的举证,所以不属于。“如果硬要说是商业秘密,那只有一种可能性,这个报告是伪造的。因为是伪造的,所以没法公开,如果公开了那他在全球就是非法的。”

      对于农业部提到的农药管理条例,刘伟律师认为,该条例正式颁布于1997年,而对方所适用法律更是2001年修改法律新添加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管理条例不能用于农达1988年首次登记的。“如果说2001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可以适用于1988年登记的农达,这好比拿着前朝的剑来斩本朝的官,显然不合逻辑。”

      刘律师同时引用了农达在我国广泛使用的证据,其中部分证据来自孟山都官网。“农达本身又具有一定的毒性危害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涉及公共利益,我想,没有人会相信的,而且通过今天的庭审,被告也称之所以认为不公布农达毒理学报告,并不会影响公共利益。是不是符合农药登记规定就一定没有危害?不会危害公共利益,二者是不能划等号的。另外孟山都第一次农药登记距今30年,科学水平突飞猛进,当时检测不出问题并不意味着今天检不出。”

      “农业部代表强调在农达包装袋上通过贴示标签的方法表明可以通过何种方式减轻农达的危害。这说明农业部也是知道农达是有社会危害的,既然已经以这种形式承认农达是有危害的,为什么现在反而以不危害公共利益不予公开呢。”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被告对做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刘律师认为,被告一直称关于毒理学报告涉及商业秘密已经做出了判断审查,对于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也进行了判断和审查,“但是我们今天法庭上并未看到其审查的证据,如果行政机关,此处农业部对于是否为商业秘密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仅仅用一句话来定义商业秘密,一句话来定义公共利益,这种情况之下,我们不得不说,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成了一纸空文。

      “综上,我们认为农达毒理学报告并不属于商业秘密,即使属于商业秘密,因为严重关系重大公共利益,也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我们全体国人应有广泛的知情权。”

      由于原告代理律师有三位,三位律师分别从不同角度作总结发言。

      韩世春律师认为,如果农业部或法院认为其属于商业秘密,那就有审查责任,如果不属于那就必须公开。“但农业部提到对于商业秘密的审查,只是听取了孟山都公司的解释,而不是审查孟山都公司提供的哪些证据。这是很关键的。你只是听解释,而不去审查证据?”

      韩律师说:“农业部称因为农达在中国使用了多年,所以不能轻易的否定。这是什么问题呢?就是说这个东西有错,但因为使用多年,所以不容否定。这是农业部代表十三亿人表态的态度吗?明知有错而不去改正。恐怕农业部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农业部吧?”

      黄乐平律师进一步称:“如果说这个试验报告就是假的,而孟山都说这个假的就是商业秘密,那么农业部听了他的话,难道这就是行政信息公开答复!?”

      自由辩论环节,农业部代表和农业部代理律师强调,已经告知了更重要“动物试验报告”结论,原告杨晓陆说:如审计一样,如果仅审计帐面数据,不审查原始单据,而原始单据造假(比如“动物试验报告”造假),审计结论必然是错误的。

      黄律师还说,农业部声称提交的毒理学报告1988年当时不叫商业秘密,现在叫商业秘密,“如果按逻辑,全中国递交给农业部的材料都是商业秘密。更为严重的是,像80年代的666,甲胺磷粉等剧毒农药现在还能生产吗?凭什么孟山都公司生产的农药,现在过去了三十年,还要以商业秘密来保护?”他强调:“80年代并没有说这是是商业秘密。现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农业部和孟山都合合谋说那个时候的报告是商业秘密。这是严重违法行为。”

农业部:草甘膦有毒不公开不影响公共利益

      最后一个环节,由被告农业部代理律师作陈述,她坚持了驳回原告请求,并重申农业部作法合规合法。

      农业部代理律师说:“本案不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而属于获取信息。案适用于适用于信息公开条例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十条三款的规定,我们征询了第三人意见,征询是法律机关的规定,是行政机关的义务,法律规定了的。被告书面征求意见,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作为被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的商业秘密,也是我国农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保护的企业信息。基于这两条,被告认为信息公开内容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对于不公开是否对公众利益产生影响?农业部代理律师认为,信息条例在对商业秘密和公共利益衡量时,有明确的规定,“首先保护商业秘密是一个方面,对公共利益是否有重大影响也是行政机关应该考虑的另一个方面。当商业秘密与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时候,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不是有影响就要公开。法律明确规定,是说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才需要公开。”

      农业部代理律师说,原告强调草甘膦对公共利益有影响,我们承认有影响,农药是有毒的,是有影响的,但是影响到什么程度?是不是有影响就要公开?有影响到有重大影响的时候才能考虑公开。“我们觉得,这是我们国家立法的取向,个人利益或说商业利益,公共利益谁优先保护,只有在重大影响的时候才会优先保护公共利益。不构成重大影响,个人隐私和商业利益应先保护。如果在坐的各位个人隐私都可以随意公开,还有什么权益可言?”

      她还强调,要看除草剂的使用情况,“草甘膦在农业领域的作用,而且有大量的数据,试验是说拿草甘膦喂食动物的时候才会产生什么样的致癌结果,我们谁会去吃草甘膦。刚才农业部也说了,草甘膦根据标签来使用,不会出现原告所称的结果。”

      孟山都第三方代理律师表示:本案涉及到商业秘密,“根据反不当竞争法,这个研究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商业秘密理应得到保护,这个研究报告从未公开披露。而且这个报告对所有人有重大的潜在经济利益和价值。因为这个报告对外披露,我们的竞争者就会参考这项研究的数据和信息,批露会使得第三方竞争对手研究,会对我们的经济和财产带来损失。”

      他还强调,第三人已对这个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因为第三人内部查阅这个报告也受限制,只有特定的人才能查阅,而且要承担对报告的严格的保密责任,因此,我们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若干有关规定,只要信息持有人采取了合理具体有效的措施,防止披露,本案的研究信息就应该当获得保护,免于被披露。被告不予以不公开的决定,是有法律规定。而不公开是否公共利益有影响,是由被告职权综合考虑作出的有权决定的事项。我们坚持我们的答辩意见,请求法院驳回。”

      原告杨晓陆坚持上诉,并大声说“被告和第三人完全是在狡辩。”法官打断说,“你只要表明态度就行。”获得被告、第三人表态后,法官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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