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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权律师看新《种子法》之种权(二)“种权”的概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26  作者:朱金虎  浏览次数:344
 


    刚开始用“种权”俩字一词,其实早就琢磨其使用的合理性了。但是,没用,也没有足够的理由和心理支撑用,因为,生物物种丰富多样,或称博物,相关的,有称为博物学、博物学家者。依据形式逻辑学原理,越简单的词,内涵越小、外延越大,而况“种权”尚无生物一词限定。既然谈权,难免谈法。创新权名,应有法律,至少有法理支撑。无法,甚至无法理,谈权乃至权的新提法,无异于天方夜谭,无法、黑天、乱弹!

新《种子法》颁布,作为业者理应对其关注和研究,况且其与自己的兴趣和营养有关,因此,笔者在现状下慢慢地、逐渐深刻地努力去研究它。越研究、越发现其中有更多值得研究的东西,发现新《种子法》的历史沿脉,新旧法律条款明确或含有的相关规定,给自己使用“种权”一词提供了更为强有力的支撑。

提起“种权”,农林领域人们多半会认为并表述其为“品种权”,的确,“品种权”一词在现有法律文件中也明确被使用;或会再进一步,用植物限定,认为并表述其为“植物品种权”。从事植物新品种相关工作和研究的业内人士,可能会进一步坚持其“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说法,的确,我国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加入的公约称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更严谨的业内人士,可能会根据法理、法律制度和规定的本意,再进一步判断,认为并表述其为“植物新品种权”,认为“种权”只是其简称“品种权”的再简称,因为,毕竟《种子法》和《条例》等法律法,已经多处明确出现严格意义上的“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权”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该法律制度本意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植物新的品种”依法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成为“植物新品种”,而不仅仅是客观的“植物新的品种”。提起“种权”还有其他方面的含义,乃至符合形式逻辑合理的大部分或者全部外延,笔者孤陋寡闻,还真没有听到、见到。

在决定采用“种权”这一用字最简单、含有法律意蕴的词,来表述含义和外延超出植物新品种权的时候,笔者还真没有建立起使用其的、有语言、逻辑和法律全面的信心。这也只是在有了更多生物分类学知识和理论基础,植物新品种权法律意识和理论研究,与植物品种乃至动物品种及植物新品种权打交道,浸润农林业及其种业多年后,尤其是作为业内人士,结合多年专业司法实践、学术活动和组织性地参与《种子法》草案的修改活动,及时关注和研究本月4日通过的、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后,才逐渐建立起了使用“种权”概念有力的信心。

办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等,经常接触成熟种子,甚至在山边湖旁,绿油油或者黄橙橙,飘散浓郁稻花香,或者麦浪滚滚,或者青纱帐阔,或者葵脸笑阳等未成熟,或者将要成熟,或者成熟待、正收割种子;经常研究、判断被侵权种子与涉嫌侵权种子品种;经常接触种企领导、具体配合的领导、工作人员和一些育种科研工作者。参加种子、品种的国内和国际性会议,接触品种科学家(以培育新品种为专业,一般称为育种家);参加相关机关主持的法律修改调研的咨询、研讨会议,与种子行政官员交流和沟通。因此,在此基础上,可以较严格地说,“种权”的种,包括了生物分类学通常基本阶元的种、“植物学、种子学种子”的种、“育种学、育种、品种”的种等客观存在的“生物的种”、“农林植物的种”、“农作物种子的种”;涵盖了“种子行业”、“种子产业”、“种子科技”和“种子管理”的种。当然,作为职业法律人,仅谈科技和社会事务,不能称其为职业法律人。正如前述,在新的《种子法》中明确规定有主要农作物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家植物品种保护目录中大量的农作物、草、烟草、食用菌、药用植物和林木“生物的种”,和作为科技成果,可以申请“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植物新品种权”的新的品种等。国家鼓励、支持育种创新,育种科技及其成果转化,保护种农的权利,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尊重和保护有关种子生产和其他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种子企业有权建立种子行业协会。国家重视、鼓励和支持发展壮大种子行业和产业。

鉴于此,笔者所用含有种子产业发展权利、种子行业权利、种子企业经营自主权、种农等种植品种种子的自由选择权、植物新品种权人对植物新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可以或已经申请登记和审定品种的育种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转化权,以及作为物的种子的所有权等权利或权益,可以被内涵简单、外延较大“种权”的概念所包含。显然,种权这一概念,不仅有着生物学和育种、品种种子生产等具体科学和实践的基础,而且还有着现实的法律基础。

至于“种权”概念,在形式逻辑上还含有植物以外的种、品种等相关的权利,但那还是留待实践的发展,以后再说吧! 

       作者简介:朱金虎律师

      中国知名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专家。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种权生物农林法律事务部主任。

      1982年工学士,1987年法学士。1993年武汉大学法学院、2011年清华大学法学院分别进修国际法和公司法。

      1988年开始司法实践。1991年法学讲师。二十年高校教师,十五年法学教学经验。参考并获得1994年中国律师资格。2002年始北京为专职律师。中国种业知识产权联盟首席法律顾问、中国农科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经纪人,全国律协资深知产委委员,中国空间法学会理事

      参与种子法的调研立法活动,执笔全国律协对全国人大种子法修改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稿,并较全面的提出了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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