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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走进新《种子法》学习交流研讨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10  来源:农民日报·现代种业  作者:王澎  浏览次数:680
 


新《种子法》学习交流研讨班在京举行

 由中国种子协会和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新种子法学习交流研讨班12月7日至8日在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举办。该班共有来自27个省区市的230多人参加,其中种子企业负责人占80%,还有部分种子管理机构、执法支大队、种子检测单位和种子协会的负责人。

 学习研讨班的讲解人都是种子法修改工作组成员,培训班由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秘书长李立秋全程主持。

 全国人大农委法案室副主任张福贵讲解了种子法修改的指导意思、修改原则、修改重点和贯彻落实中要注意和把握的要点。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副局长马淑萍讲解了新《种子法》一至三章;副巡视员吴晓玲讲解四至六章;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邓光联讲解七、八章;农业部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杨东霞讲解第九章。讲解后都有互动问答,现场气氛热烈。结合新种子法配套规章的修订和起草,一些学员也提出了建议。

 研讨班期间,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新品种保护处处长崔野韩,结合新种子法的贯彻落实,讲解了新品种保护情况和DUS测试的有关问题,并回答了学员的提问。

 2000年《种子法》的实施,打破了区域分割、行业垄断的种子市场格局,实现了政企脱钩,培养了以民营企业为主的多元化市场主体,开启了中国种业市场化进程,为促进农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种子法》原有制度设计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且不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的精神要求,急需修改完善。

 修法全过程

 ●●2012年全国人大农委启动《种子法》修订调研工作, 11月成立《种子法》修订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2013年6月正式列入全国人大法律修订计划。

 ●●2014年8月将《种子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员审议。

 ●●2015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种子法(修订草案)》,5月4日-6月4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5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种子法(修订草案)》

 ●●2015年11月4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以149票同意,0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草案)》。同日,习总书记签发第35号主席令,颁布新修订《种子法》,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

精彩摘要|新《种子法》带给企业什么?

吴晓玲 农民日报·现代种业

 新《种子法》修订精彩摘要

 《种子法》修订主要内容

 章:新法共10章,较原法少了1章,修改后的法律将原法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将原种子质量、种子行政管理合并为种子监督管理,新增新品种保护、扶持政策两个章节。

 条:新法共94条,新增27条,删除11条,修改72条,仅保留6条。

 字:增加到13516字,修改率达56%。

 新法理念: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三放:

 放品种准入渠道。减少审定作物,开通绿色通道,引种实行备案制,实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

 放市场准入要求。取消申请生产经营许可时的资金和先证后照要求,取消种子检验员考核。

 放行政审批权。下放许可审批权、侵权执法权、市场监管权。

三管:

 管主体。从企业主体到管理主体、育种者、受委托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均明确了法律责任。

 管标签。扩充了标签标注内容,引入了标签真实性的管理理念。

 管安全。建立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严格种质资源管理,保留主粮品种审定制度。

      企业新增权利

 ●●可获取更多的种质资源。

 ●●鼓励种子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

 ●●绿色通道更宽,由两杂作物拓展到5种主要农作物,由国家级拓宽到两级。同时,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

 ●●同一生态区引种简化,实行备案。

 ●●非主要农作物登记。

 ●●取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资金和先证后照要求。

 ●●两证合一,减少许可申请,变更生产种子事项只需备案。企业新增责任

 ●●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由省级审核,农业部批准。

 ●●进入绿色通道的种子企业对自行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监督。

 ●●委托生产、代销种子需备案。

 ●●对标签真实性负责,要标注信息代码 ,要有风险提示。

 ●●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造成的损失要赔偿。

 ●●不能拒绝、阻挠主管部门的监管。

 ●●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纯干货|新旧《种子法》对比详解






























 



























内容来源:新《种子法》学习交流研讨班, 转载请注明出处

图片来源:新《种子法》学习交流研讨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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