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种、种植、施肥……到了成熟的季节,所收获果实的外观与口感均不符合所购买种子的品种特性,导致销售不畅。当初种的是甜瓜种子,后来结出了“苦果”,这让李某、刘某甲等六个瓜农不能接受,他们要求卖种子的商家赔偿损失却被拒绝,无奈,只有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商家赔偿损失,商家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刘某乙当即赔偿六农户共计17200元,这起甜瓜种子质量纠纷案被妥善化解。
李某、刘某甲等六农户系东海县瓜农,2014年初,他们相继从刘某乙处花50元钱,购买标有“盛开花”字样的甜瓜种,种在农田里。
5月份是“盛开花”甜瓜收获的季节,但他们发现,他们地里的甜瓜与其他正常的“盛开花”甜瓜不一样,形状狭长,没有正常“盛开花”的口感,不甜,难吃,甜瓜品质明显低于宣传品质。之后,甜瓜一直卖不出价,没人买。
于是,李某、刘某甲等人向东海县农业事故鉴定委员会报案,现场鉴定认为“鉴定品种瓜的外观与口感均不符合盛开花的品种特性”。经进一步评估,认定“刘某甲等种植的考察品种,因品种特性与盛开花品种不符,造成产量降低,市场销售不畅,销售价格低于盛开花品种,对种植户当季收入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随后,东海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对刘某甲等农户与被告刘某乙的这起甜瓜种子质量纠纷组织了三次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
无奈之下,李某、刘某甲等六农户将刘某乙诉至东海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现场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在庭审现场,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刘某乙按每亩7000元赔偿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种瓜损失8400元,并返还种子款5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可是,被告刘某乙辩称,李某所诉不符合事实,应当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首先,李某的甜瓜种子是2014年2月19日之前播种的,诉状却说是2014年3月1日购买的,而被告的甜瓜种子是2014年2月24日才从徐州购进。原告有意回避时间差,说明原告心虚,显然原告的甜瓜种子不是从被告处购买的。
其次,原告李某说从被告处购买1盒甜瓜种子,种植1.2亩甜瓜,而事实上原告是种植3亩相同品种的甜瓜,还有另外的1.8亩甜瓜种子是在第三者处购买的,所以不能确定这1.2亩甜瓜种子就是从被告处购买的。
而针对六农户诉状上所说,经东海县农业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种植的甜瓜外观与口感均不符合“盛开花”甜瓜的品种特性,刘某乙辩称,由于没有认定得出结论是种子的原因,也可能是土壤或栽培技术等多种原因。在原告购买的品种甜瓜种子外包装上,有特别提醒注意事项,“因种子本身有复杂遗传因子,且环境和栽培技术对栽培之结果影响甚大,恕不负种子价以上之责任”,说明原告在购买种子的时候就同意自己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
法院调解 赔偿六农户共计17200元
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本案中,被告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方出售给原告的盛开花甜瓜种,其果实外观与口感均不符合盛开花的品种特性,与盛开花品种不符,造成产量降低,市场销售不畅,销售价格低于盛开花品种,对种植户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认为被告违约,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刘某乙赔偿六名原告受到的损失。
一审判决后,刘某乙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经承办法官调解,刘某乙当即赔偿六农户共计17200元,此案纠纷被妥善化解。(记者 赵芳 通讯员 方帅 关立新 井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