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农字[2016]3号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各市、县(区)农业局:
现将《江西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23日
江西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管理工作,确保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和发放工作规范有序,更好地服务农业灾后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救灾备荒种子,是指使用省级财政救灾备荒种子专项资金收储或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省财政专项拨款采购的农作物种子。
第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救灾备荒种子的具体发放工作。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辖区内农业灾情,并及时向省农业厅行文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受灾面积,损失程度,需要补种面积,所需种子的种类、品种、数量等;申请报告中需注明申请单位联系人的相关信息,内容包括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 申请单位需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对上报所有信息负责,慎重申报,谨防种子浪费。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省农业厅收到申请报告后,由省种子管理局及时核实灾情,根据灾情、种植习惯及气候特点,结合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库存情况,召开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发放意见,内容包括发放种子的种类、品种、数量等,再按程序报审。
第七条 救灾备荒种子发放需经省农业厅批准,救灾备荒种子10000公斤(含10000公斤)以下的由厅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0000公斤由厅分管领导审核、厅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省农业厅批准后,省种子管理局在1个工作日内复函至申请单位,同时书面通知承储企业发放种子,内容包括发放种子的种类、品种、数量及发往的单位和联系人等。
第四章 种子发放
第九条 承储企业收到发放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救灾备荒种子按要求包装后发送至申请单位,运杂费由承储单位承担。
第十条 申请单位收到救灾备荒种子后,应立即组织分发,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种子免费发放至受灾农户,种子在发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各发放单位要对发放种子进行详细登记,内容包括领取种子的农户所在乡(镇)、村、组,农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领取种子的品名、数量,以及农户确认签名等。
第十二条 种子发放记录统一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存档备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省、市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技推广机构负责对农民灾后生产提出指导性意见,县、乡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技推广机构负责对农民灾后生产进行技术指导,种子企业对各自承储的救灾备荒种子质量和标签标注内容负责。
第十四条 省农业厅对本项工作开展不定期检查,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发放过程中,对工作人员失职产生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存在问题的承储企业,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