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依法防范和打击转基因农作物种子非法生产、加工、经营、种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禁研发单位和研发人非法从事农业转基因科研活动。坚决杜绝随意分发、转让、扩散转基因材料的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将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禁非法生产、加工、经营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存在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将非法转基因农作物种子收回销毁。对拒不收回销毁、继续从事非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事种植业生产的个人和组织应到具有种子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附有标签的包装种子,并保存购种凭证、标签及包装物。任何从事种植业生产的个人和组织不得购买和种植非法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对未经许可、未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非法经营者,将联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查处。
五、2016年开始将在地方储备粮收储单位配备转基因成分检测仪器设备。因购买和种植非法转基因农作物种子造成损失的后果自负。
六、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研发、生产、加工、经营、种植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24-86119575、024-23448848。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