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规定,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为假种子。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假充真”的伪劣产品。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属于《刑法》规定的“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销售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造成损失两万元以上的,将被追究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未造成损失但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将被追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刑事责任。正确认定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涉及种子生产经营者的重大利益,必须慎重。实践中,种子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常将改变品种名称的种子与冒充他种品种的种子相混淆,值得种子生产经营者高度重视。
案例简介:2010年,北京市的A种业公司经农业部审批进口了品种名称为X3670的向日葵品种的种子。进口商A种业公司将品种名称变更为X9696,销售给河北省的B种业公司。B种业公司将品种名称变更为LH5009,分装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销售给内蒙古的销售商C。内蒙古的农民购买该向日葵品种的种子种植13235.5亩,因向日葵商品性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每亩309.4—442元。检察院以X9696和LH5009向日葵品种未经审定,LH5009是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造成经济损失4095063.70元,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为由,将B种业公司的总经理张某某和销售商C的负责人任某某起诉到法院。2016年1月28日,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40000元,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100000元。
律师点评:
一、X3670、X9696、LH5009,是同一个植物群体的三个不同的名称。
《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这是品种的法定概念。X9696是由X3670改名而来的,LH5009是由X9696改名而来的。X3670、X9696、LH5009,是同一个“植物群体”即同一个品种的三个不同的名称。《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显然这里规定的假种子是指以此种植物群体种子冒充他种植物群体种子。X3670、X9696、LH5009是同一个“植物群体”;同一个植物群体的种子,不可能构成“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
二、X3670、X9696、LH5009是同一品种。认定同一品种相互冒充,既不符合逻辑,又不符合法律规定。
品种名称是品种的称谓。X3670、X9696、LH5009之间,不同的是名称,相同的是品种。因为X3670、X9696、LH5009是同一个品种,所以不存在此种品种“冒充”他种品种。自己冒充自己,不符合逻辑。将X9696“改名”为LH5009的行为认定为“冒充”,也不符合《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三、因为案涉向日葵品种既不是审定品种又不是授权品种还不是登记品种,不存在标准样品,所以无法判定案涉种子是“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为假种子。此规定已经明确了造成这种假种子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冒充”,客观要件是“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认定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必须同时具备“冒充”和“被冒充”的两个植物群体。本案只有一个植物群体,就是由A种业公司进口的将品种名称由X3670改变为X9696的再由B种业公司将品种名称改变为LH5009的销售商C销售的向日葵品种,没有第二个植物群体即品种。本案没有查清被冒充的他种品种具体是哪一个品种,缺少被冒充的“参照物”,认定涉案向日葵种子属于“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在2012年4月15日以前,我国对品种命名没有规定。品种的命名和品种名称的变更,既无法可依又无法可违。
2012年4月15日以前,我国对农作物品种命名没有规范;实践中一再变更品种名称和“一品多名”的现象普遍存在。为规范农业植物品种命名,加强品种名称管理,2012年4月15日,农业部以2012年第2号令发布了《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该规定规定,对于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品种名称的农业植物品种,可以继续使用其名称。依据该规定,案涉品种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的三个名称,可以继续使用。
2011年3月7日,进口商将案涉向日葵品种的品种名称由X3670改为X9696,分装商又将品种名称由X9696改名为LH5009,形成了同一个品种同时使用三个名称X3670、X9696和LH5009。案涉向日葵品种,在2012年4月15日以前已经取得了三个名称,属于有“多个名称的在用品种”。经营推广有多个名称的在用品种,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五、在2012年4月15日以前,改变品种名称和一品多名的现象普遍存在。
例一,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内蒙古种子管理站的文件,以及山东省、福建省、贵州省和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的品种审定公告证明,从荷兰引入的一个马铃薯品种至少有七个品种名称,它们分别是:FAVORITA、费乌瑞它、鲁引1号、津引8号、荷兰薯、荷兰七号、荷兰15。
例二,从德国引进一个玉米品种(杂交种),新疆审定编号是新审玉2012年43号,审定名称为“新引KWS5383”;黑龙江审定编号是黑审玉2013022,审定名称为“德美亚3号”;也属于一品多名。(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菏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