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2016年甘肃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后续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农牧发〔2016〕29号
各市、州农牧(农业、农林)局(委):
根据农业部、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工作的要求,省农牧厅制订了《2016年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后续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农牧厅
2016年2月5日
2016年甘肃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后续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政发〔2015〕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33号)和《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在农业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监管工作中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甘农牧发〔2015〕295号)要求,制定了我省2016年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后续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抽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5、《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二、抽查主体
甘肃省农牧厅,具体由省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和省种子管理局组织实施。
三、抽查人员
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根据抽查内容结合其专长进行选派。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抽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按相关要求依法回避(种子执法人员名录附后)。
四、抽查对象
抽查对象为取得省农牧厅颁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抽查对象名录附后),除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证明检查对象有明显涉嫌违法,由农业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的、近三年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外,检查对象均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五、抽查比例和频次
根据农业生产规律和种子市场活跃时期,全年进行3次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为30%。对近三年问题企业和群众举报投诉的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
六、抽查内容
1.在种子销售季节,重点检查企业生产加工销售的种子包装标签、品种审定(认定)、进销货台账及相关合同,抽取种子样品进行质量检测,玉米杂交种还要进行品种真实性鉴定和转基因成分检测。
2.在种子生产的关键时期,主要检查企业生产资质、委托生产合同、生产品种、面积,田间隔离情况等,玉米杂交种还要田间抽取种子样品进行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
3.在种子收购、加工旺季,以玉米杂交种为主,重点检查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情况。扦取企业种子生产加工线上正在加工、包装的玉米种子样品或待售的商品种子样品,开展质量检测、品种真实性鉴定和转基因成分检测。
七、抽查结果应用
抽查工作结束后,抽查结果经省农牧厅法规处审核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惩处,并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同时,将严重违法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途径和程序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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