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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省春季市场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规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11  来源:安徽种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33
 
 2016年安徽省春季市场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规范
安徽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
 扦样
1.1 扦样对象
水稻玉米种子,扦取净度、水分、发芽率、品种真实性、转基因成份检测和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所需样品
1.2 人员要求
扦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其中至少一名是扦样员。
1.3 扦样器具
扦样器、盛样器、样品袋、密封袋、封条(盖章)、透明胶带、记号笔、圆珠笔、订书机、方便袋、扦样单(盖章)、复写纸、汤匙、样品箱等。
1.4 出示证件和确定抽查品种
扦样人员扦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抽查文件和种子检验员证等,说明监督抽查性质、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依据等内容;了解被抽查单位的种子经营情况,以确定所抽查品种、样品数量等事项。
1.5 扦样方法
    扦样按国家标准GB/T3543.2-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执行。
1.6扦样数量
扦样数量应当满足种子检测以及备份样品留存的合理需要。
扦取的样品数量:送验样品水稻净度、发芽400克,水分100克,真实性100克,纯度100克,转基因成份100克,送验样品玉米净度、发芽1000克,水分100克,真实性200克、纯度520粒(分为2份各260粒),转基因成份200克;备份样品水稻500克(水分100克,其他400克),玉米1100克(水分100克,其他1000克)。
1.7 样品处理
送验样品及备份样品应装入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供水分测定的样品应装入防湿容器内。包装好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和扦样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采用封样单等方式做好防拆封。
1.8 扦样单填写
应当按照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扦样单填写的有关要求,依据种子标签标注信息、种子经营档案或合同以及种子经营者提供的有关信息,准确、完整、规范地填写扦样单所列各项内容,详细记录被抽查单位及种子样品相关信息。
扦样单填写结束后,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和扦样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单位及扦样单位公章。扦样单一式三份分别交由被抽查单位、下达抽查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扦样单位留存。
1.9 证据留存
扦样单位应按要求完成扦样现场记录工作,规范填写《扦样现场记录单》,并留存包装袋及标签。对扦样工作过程重要环节应采用照相机或摄像机拍摄记录。
1.10 生产商确认
被抽查种子样品的经销单位与标签标注的生产商不一致的,扦样单位应及时通知生产商,通过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等有效方式送达《样品确认通知书》,并留存送达证据。
生产商在7日内不予回复的,或回复不予确认但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均视为所扦种子是其生产的产品。对于回复不予确认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扦样单位应当向被抽查单位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送达《不确认种子移送处理单》(附后)。
1.11注意事项
被抽查单位无抽查文件所列的农作物种子的,应要求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扦样人员经检查后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扦样或拒绝在扦样单上签字盖章,扦样人员应当阐明拒绝抽查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由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如仍不接收抽查,扦样人员应当及时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该单位按照拒绝监督抽查处理。
1.12 样品汇总
扦样工作完成后,扦样人员要确保及时、安全地将送验及备份样品送交检验机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样品信息汇总表(附后)、扦样总结材料等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检验
2.1 检验项目、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包括净度、发芽率、水分、品种真实性、品种纯度(田间鉴定)转基因成份六项质量指标。其中净度、发芽率、水分、品种纯度检测采用GB/T3543-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标准,玉米、水稻品种真实性检测分别采用NY/T1432-2014《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 SSR标记法》和NY/T1433-2014《水稻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标准,水稻、玉米种子转基因成份检测执行农业部相关标准。
2.2 检验原则
检验机构应对样品进行重新编号,按照规定的方法开展检测工作。对于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种子样品,应及时安排进行复核检测,确保结果准确、公正、可靠。
2.3 样品管理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检查和记录的样品外观、状态、封口等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扦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应在低温干燥等适宜条件下保存试验样品和备份样品,确保样品的有效性。备份样品至少应保留至结果发布后3个月。
2.4 记录管理
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真实、准确、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存备查。
3       判定依据
检验机构依据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和GB4404.1-2008《粮食作物种子 禾谷类》的强制性要求,并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所规定的容许误差对种子质量进行判定。   
4结果通知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抽查企业和生产商送达《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附后)。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被抽查企业或生产商应当在接到结果通知单之日起,品种纯度项目在5日内,其他检测项目在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复验申请,陈述复验理由,并抄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提出复验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结果通知书送达方式与生产商确认通知书相同,且应留存相关凭证证据。
 异议处理
检验机构收到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商提出的异议后,应按照客观公正、简明扼要、依据合理的原则,对检验工作各环节、结果原始记录等相关证据进行认真核查。
异议理由不充分或不成立的,及时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并将答复意见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异议理由成立、需要进行复验,应及时安排复验,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检验机构安排复验,净度、发芽率、水分、品种真实性质量指标采用备份样品进行复验,品种纯度在原种植小区基础上进行复查。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6  检验报告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查企业和生产商。检验报告内容应当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与抽查方案一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7  结果报送
检验机构完成抽查任务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附后)、抽查总结材料等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附:1.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2. 扦样单
3. 扦样现场记录单
4. 样品确认通知书
5. 不确认种子移送处理单
6.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
7. 样品信息汇总表
8. 检测结果汇总表
9.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异议答复意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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