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
川农业函〔2016〕123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
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种子法》精神,严厉打击品种假冒侵权、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确保生产用种安全,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和区域性种子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积极行动,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四川省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方案
四川省农业厅
2016年3月14日
四川省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方案
一、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
(一)全面检查经营门店。重点检查门店经营档案、购销合同(委托书)、销售台帐及种子标签,查散装种子和无标签种子等。
(二)严格排查重点品种。重点检查套牌侵权品种、被举报的转基因品种以及省际交界处未审先推品种、推广或销售已撤销(退出)品种。
(三)重点检查种子质量。各地要按照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2016年大春种子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用种安全的通知》所下达的抽检任务抽取种子样品进行相关检测。所有样品均进行净度、水分和发芽率等3项质量指标检测,杂交玉米、水稻种子样品同时进行品种真实性、转基因成分检测和品种纯度田间同季种植鉴定。
玉米、水稻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照样品采用农业部及我省征集的标准样品,检测方法采用SSR分子标记法,检测标准分别采用《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 SSR标记法》(NY/T 1432-2014)、《水稻品种鉴定技术规程 SSR标记法》(NY/T 1433-2014)。水稻、玉米种子转基因成分检测执行农业部发布的相关标准。
三、组织分工
(一)组织方式。专项检查和省际交界处区域性专项治理,各地结合实际,以自查为主。在此方案印发以前,已开展相关工作的,要认真学习农业部有关通知精神,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
各地要在去年底收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人员数据库、辖区内所有门店数据库和有违法违规记录门店数据库。因经营门店较多不能开展全覆盖抽查的地方,要随机抽取管理人员参与检查,随机抽取门店进行专项检查,随机抽取有违法违规记录门店开展重点检查。
(二)检测分工。农业部将从我省各地扦取样品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玉米、水稻样品开展相关检测。部级抽取样品的纯度种植鉴定、真实性及转基因成分检测的组织和结果分析由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部级抽取后的其余样品由省种子站统一安排纯度鉴定和品种真实性检测。水分、发芽率、净度由各市(州)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机构自行检测,未取得认证资格的,委托有资格的机构检测。
(三)时间安排。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和区域专项治理可结合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各市州3月20日前完成抽样,并将抽查样品清单及纯度、真实性试样送省种子站质量管理科,送样后立即进行净度、水分、发芽率检测。3月28日前四川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根据农业部抽查样品清单,分取真实性送验样品玉米种子200克、水稻种子100克,分别寄送至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深圳);分取转基因成分送验样品玉米种子200克、水稻种子100克,分别寄送至北京市种子管理站、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深圳);分取品种纯度送验样品玉米种子520粒、水稻种子100克,分别寄送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湖北省种子管理局。抽查样品清单及其它相关要求,由四川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检查和治理行动是2016年种子监管的重要内容,各地必高度重视,选派业务骨干,加强培训指导,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工作考核制度,落实责任到人,确保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二)规范开展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要求开展检查,同时,保障较高比例和适当检查频次,确保工作力度不减。严格按规定扦样、检测和执法检查程序,确保科学、公正、规范。在扦样、生产商确认、样品检测、结果通知、异议处理、结果判定和报送各环节,以及执法检查工作中科学规范操作,依法公正开展,认真做好记录取证,妥善留存文书邮寄及送达凭证等材料,确保每个样品形成完整可靠、可追溯的证据链,及时归纳整理并留存备查。
(三)全面固定证据。各地在检查时认真填好扦样单,做好询问笔录以及往来票据复印、样品确认等前期证据的固定工作。检测发现问题的,严格做好结果通知、异议处理等事后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到位。要求做到一品一案、材料齐全。
(四)严查相关案件。为确保有检有打,保障监管工作的效能,各地应严格遵守进度安排做好相关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上级移交和本地发现的案件,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信息公开。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将组织人员对各地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将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