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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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B04120320160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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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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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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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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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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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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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经发[2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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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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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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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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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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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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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和2016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要求,经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同意,现就做好2016年减负工作提出七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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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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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和2016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要求,经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同意,现就做好2016年减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涉农收费和价格管理。当前涉农收费总体上较为规范,但部分领域乱收费问题依然存在,必须持之以恒地加强监管。要从源头上防止和纠正违规出台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的行为,认真落实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对新出台的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已出台的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要不定期清理。要加强对涉农收费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机关、监督电话等相关事项必须在乡镇政府和收费单位现场公示,及时更新公示内容,提高收费透明度。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业用水用电等领域的监管,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加强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担的监管,落实对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费用减免和价格优惠政策,继续推动取消不合理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少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支出。
二、探索建立村级组织负担监管制度。加重村级组织负担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是近年来农民负担中表现比较突出的问题。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负担的监管,防止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工作经费缺口向村级组织转嫁,严禁违规向村级组织摊派任务或者要求村级组织配套资金。组织开展村级组织负担问题专题调研,从村务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分析梳理村级组织负担情况,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制度。推动健全村干部报酬补贴、办公会务、交通差旅、学习考察、捐助赞助等非生产性开支的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好村民民主监督作用。探索建立规范村级组织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制度,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必须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明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中相关主体的投入责任,应该由政府投入的资金必须足额并及时到位。
三、严格执行村级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好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超限额问题,坚持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公费订阅报刊要首先订阅党报党刊,不得违规扩大党报党刊征订范围,订阅各种报刊一律不得突破规定限额。规范报刊征订行为,所有部门不得以任务分解、代订代缴等方式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不得通过发文件、下指标等手段摊派发行报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村级组织征订行业系统报刊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加大对村级组织报刊订阅的支持力度,按照中央的要求,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主要党报党刊,有关部门拿出一定数量的党费用于支持村组党组织订阅党报党刊,对贫困地区的村组党组织订阅党报党刊给予重点帮扶。
四、健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机制。适应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的政策措施,规范一事一议项目的组织实施,健全民主决策、多元投入、均衡发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要合理界定筹资筹劳范围,创新村民民主议事程序,逐步降低筹资筹劳限额标准,探索控制以资代劳数量和比例的措施。村集体投入村级公益事业,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作为筹资筹劳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履行审核程序。规范一事一议项目的组织实施,切实履行一事一议监管职责,加强筹资筹劳方案审核,加大专项检查和专项审计力度。坚持公共服务供给普惠性的方向,不断扩大财政奖补覆盖面,优先支持群众积极性高、符合村庄布局规划要求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空白村,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均衡发展。
五、着力解决贫困地区农民负担问题。将贫困地区作为减负工作的重点,推动减负惠农政策的落实和农民减负增收。强化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在贫困县开展涉农乱收费乱摊派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和纠正违规行为。总结一些地方在贫困地区一事一议只筹劳不筹资,不实行以资代劳的做法;推动中央和省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在贫困地区开展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补助比重,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的政策,严禁向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民层层摊派。
六、加大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坚持每年对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健全农民负担检查情况通报和公开制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农民负担重点抽查,实行明查与暗访、检查与处理、检查与回访相结合,提高检查效果。调整农民负担监测指标,建立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内的监测体系,提高监测质量。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及时更新内容,标明举报电话,便于农民监督和反映问题。畅通农民负担信访渠道,加强对信访问题的督查督办。继续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地区开展综合治理,采取部省联合治理与省级自主治理相结合的方式,督促问题排查和整改落实,有效解决区域性农民负担问题。
七、加强减负工作组织领导。坚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减负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继续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基层政府和涉农收费部门减负工作考核,落实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加强减负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宣传培训力度,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逐级督导制度,及时通报督导结果,推动各级落实农民负担监管责任和工作任务。
农业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