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农业部决定:
一、对2部规章和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2部规章和2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
2016年5月30日
农财君说
农财君认真查看了《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后者主要对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等14个文件进行了修改,有兴趣的亲可以上农业部官网下载。农财君重点说一下前者。
《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5个文件涉及种业:
一、废止的规章
2.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7.农业部公告第1196号(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2009年4月24日公布)
10.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2002年5月10日农办综函〔2002〕2号)
农财君说
是这个:
(2002年5月10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农办综函〔2002〕2号
广东盛邦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种子案件中几个争议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判定农作物种子合格的指标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一《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农作物种子质量指标包括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上述指标是判定种子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在农业生产实践中,一般不使用“种子缺陷”的概念。从所附材料看,“种子缺陷”可能是指品种存在缺点。作物品种不同,特征特性也不完全相同,任何一个品种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具有不同的应用价值和适宜种植的区域。
二、关于田间小区种植鉴定
根据《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GB/T3543.5—1995)的规定,田间小区种植是鉴定品种真实性和测定品种纯度的最为可靠、准确的方法。田间小区种植试验由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根据鉴定需要设计,供检样品要与标准样品对照种植。为使鉴定科学、准确,充分表现品种特征特性,试验设计和布局要选择气候环境条件适宜,土壤均匀,肥力一致,前茬无同类作物和杂草的田块,并采取适宜的栽培管理措施;标准样品应当代表品种原有的特征特性;供检样品取样数量和方法、试验设计的种植株数符合《扦样》(GB/T3543.2—1995)和《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的规定。
1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2006年1月26日农办政函〔2006〕8号)
农财君说
是这个:
农办政函[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种子法》的有关规定,针对近年来各地在执行《种子法》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种子法》第十六条“引种”的含义是什么?同意引种的种子是否要对其种植面积予以限制?
“引种”是指需经审定并已通过审定的品种,在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相邻省(区、市)推广种植,并经所在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根据《种子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意引种的品种在适宜生态区域种植不受面积限制,但引种时应当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先进行试验,证明其具有适用性。
二、种子标签是否需要标注种子质量保证期?
种子质量主要取决于种子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四项指标,同时,根据使用者购买种子即买即用的实际情况,种子标签可以不标注种子质量保证期。但企业标注了保质期的,属于企业对外承诺,企业生产经营的种子要受保质期的约束。
三、对育种者以试验示范的名义提供种子的行为如何界定?
如果育种者提供的试验示范用种是有偿的,存在买卖关系,则属于销售行为,应当遵守《种子法》关于种子销售的规定。
四、《种子法》第二十二条生产许可证记载事项是否应包括“面积”一项?不按照许可证规定面积生产的,能否予以处罚?
生产许可证记载事项不包括面积。为保证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质量,种子生产企业需保证其种子生产地点无检疫性病虫害,并具备繁育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至于其制种面积和生产规模,属于种子生产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不属于法定事项。不按照许可证规定面积生产种子的,不能对生产企业予以处罚。
五、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是否需要提交品种审定证书?
根据《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交品种审定证书,但销售种子时,该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另外,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无论是主要农作物种子,还是非主要农作物种子,都应当提交品种审定证书。
六、《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范围是什么?哪些机构可以作为验资证明机构?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范围和验资证明机构应当与工商部门对注册资本和验资机构的要求一致。
七、专门经营小包装种子的经营者,在未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能否经营不拆包的小包装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能否销售不拆包的小包装保护权品种?
《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再分装的种子是指所有种子,既包括主要农作物种子,也包括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因此,经营者经营不拆包的小包装主要农作物种子,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销售获得品种权保护的种子,可以不需要授权。
八、《种子法》规定种子企业可以委托代销,对杂交水稻种子生产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制,是否要对“代制资格”予以确认?
可以委托他人代制种子。委托农民或者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制种的,由委托方办理杂交水稻种子生产许可证;委托其他经济组织制种的,由委托方或受委托方办理杂交水稻种子生产许可证。除此以外,不需要进行其他资格确认。
九、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新品种推广过程中进行试验示范的,是否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推广过程中进行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的行为是一种推广应用行为,属于《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经营行为,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依据《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十、分装种子是否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六、二十九、三十四条的规定,分装种子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而分装种子的,依照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十一、《种子法》第六十四条仅对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品种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但对数量没有规定。对市场检查中出现的经营推广少量未经审定品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根据《种子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只要存在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品种的违法行为,就应当予以处罚,其推广的未经审定品种的数量不是定性的依据。但是,经营推广的种子数量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之一,在确定罚款幅度时予以考虑。
十二、《种子法》第六十四条“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含义是什么?
“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未经国家级审定通过,也未经省级审定通过;二是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的。
十三、以商品粮冒充种子、以大田用种(良种)冒充原种,是否属于假冒种子行为
根据《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商品粮冒充种子、以大田用种(良种)冒充原种,属于假冒种子行为。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12. 关于甜菜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3月9日农办农〔2001〕8号)
农财君说
是这个:
(2001年3月9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农办农〔2001〕8号
国家轻工业局规划发展司:
你司《关于继续开展甜菜品种审定工作的函》(国轻规科发〔2000〕10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根据《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制度,非主要农作物不实行审定制度。
《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1至2种农作物。”农业部第51号令在《种子法》确定的5种主要农作物外,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因此,甜菜不是国家确定的主要农作物,不必实行国家级审定。如果哪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甜菜列为本地的主要农作物,在相应省份实行审定制度。
《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根据《种子法》规定,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特此函复
亲们,请注意以上文件已废止,请相互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