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种协〔2016〕10号
浙江省种子产业协会关于公布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6年5月18日,我会在杭州市萧山区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种子产业协会章程》(修正案)(详见附件1)和会费缴纳标准(详见附件2),选举产生了第五届种子产业协会理事会。第五届种子产业协会理事成员由30人组成,名单如下:王仪春、王晓燕、刘化宙、卢华金、朱祝军、阮关海、孙利祥、吴汉平、肖建成、张继群、张月华、宋文坚、林太赟、施俊生、周法华、周锦连、陶才生、金成兵、金进海、郑兴祖、倪惠珠、徐晨光、唐昌华、曹小平、黄海祥、黄文斌、楼再鸣、潘日定、潘晓飚、薄永明。
在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名单如下:
理事长:施俊生
副理事长:王晓燕、刘化宙、阮关海、肖建成、唐昌华、周法华、黄文斌、曹小平、薄永明。
秘书长:吴伟
浙江省种子产业协会
2016年6月12日
附件1
浙江省种子产业协会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种子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See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ZS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为交流种业技术和贸易信息,引导和协调种子产业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由从事种子科研、生产、加工、经营、推广、管理和教学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社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种子行业和种子工作者的桥梁。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宪法为准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普及科技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促进和加强会员之间技术与经贸方面的沟通协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和规范种业贸易,保护行业良性发展,为促进良种育繁销一体化建设,实现种子产业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杭州市秋涛北路1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省内外与国内外种子产业发展形势、引导和协调产业发展;
(二)组织和参与全省种子产业发展的调查研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和意见;
(三)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修)订行业自律准则,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协调、规范种子贸易;
(四)开展信息服务和交流,为生产、经营者服务,为政府宏观决策当好参谋;
(五)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交流、考察、培训研讨等活动,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业务交流,增进友好交往,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种子产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六)加强种业各界的联络,促进农作物种业育繁销一体化建设;
(七)团结广大种子产业从业人员,维护会员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名誉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三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从事种子科研、生产、加工、经营、推广、管理、教学的单位和个人;
(四)凡是对种子产业发展作出一定成绩和贡献的各界知名人士,经本人同意,理事会提名,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行业自律准则、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并决定参加国际性和全国性种子组织团体;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上述相关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被委托者必须是本会员单位成员或其他个人会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种子事业,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法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根据需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对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提出聘用建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方面的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 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2年11月20日本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6年5月1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正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2
浙江省种子产业协会会员会费标准
(2016年5月18日本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一、浙江省种子产业协会会员会费标准:企业单位会员每年800元,事业单位会员每年500元。
二、会员会费每年11月底前缴纳。
三、浙江省种子产业协会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杭州解放支行
账 号:5719039026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