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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破获特大非法经营种子案 案值超20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0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记者 韩宇 张国强  浏览次数:339
 
 专家表示多发非法经营案折射商品与服务供求不平衡
 
      利用自己积累20余年的庞大种子销售网络,伪造经营许可证,成立假种子公司,从外地购进伪劣散装玉米种子,然后进行“自主包装”,贴上假商标、假厂址,摇身一变,成了“良种”。辽宁省海城市警方近日破获一起特大非法经营种子案,4名犯罪嫌疑人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向市场大量销售伪劣玉米种子达100余吨,涉案价值超过200万元。专家指出,越是多发的非法经营案件,越是折射出此种商品和服务供求不平衡。
 
      10吨种子出货前收网
 
      去年11月21日,海城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海城市岔沟镇李某有非法销售玉米种子的嫌疑。“李某的进货、销售渠道很广泛,很多环节都有问题,如果非法经营,案值巨大,大队立即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秘密侦查。”海城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副大队长王恩赞回忆称。
 
      专案组先从外围入手,对李某的银行资金流水进行调取,发现李某与山西、内蒙古、安徽、黑龙江等地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频繁,且金额巨大。
 
      在李某经营的农资商店附近蹲守的民警发现。总有拉种子的车辆往来,拉的都是玉米种子。经过月余侦查,警方还跟踪获取到李某存放种子的仓库地点,进出仓库的都是大卡车,一拉就是十几吨。
 
      同时,警方对李某经营种子销售的资质进行了暗查,发现李某经营的“鑫丰种业公司”根本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是假公司。李某有重大非法经营销售玉米种子的嫌疑。
 
      同年12月22日20时许,正在李某仓库附近蹲守的民警发现,一辆大卡车进入李某库房装货,货品全是包装好的种子。
 
      “这批种子肯定是要销往外地的,如果不堵截,一旦运到外地,肯定会给农户带来损失。”王恩赞说,当时因为一直没能锁定李某的行踪,所以警方一直没有采取收网行动,但面对这就要运出的种子,再等,损失不可估量。
 
      “动手!”王恩赞请示上级领导后,下达了出击指令。
 
      警方当场查获已经包装成袋的伪劣种子10吨,在库房里还查获了3万个包装袋。不出王恩赞所料,李某果然不在。当李某的妻子拿出所谓的“经营许可”后,从事多年打假工作的王恩赞一眼便识别出这些手续都是伪造的。
 
      成立假公司黑市购种
 
      案发后,李某逃之夭夭,今年1月22日7时许,李某从外地偷偷潜回家中正准备吃早饭,被蹲守的民警抓获。
 
      据李某交代,3年来,他多次从内蒙古、河北、安徽等地的黑市购进6类散装的伪劣玉米种子百余吨,自己印制种子外包装,冠以“鑫丰种业公司”的名头,在无任何合法经营种子资质的情况下,向山西、黑龙江、辽宁等地大量销售,涉案价值超过200万元。李某还供述出协助其购买、销售种子的同案人员、上下线人员。目前,警方已将3名同案人员抓获归案,正对李某的上线、种子来源地的涉案人员做进一步调查。
 
      王恩赞介绍,犯罪嫌疑人李某从事种子经营销售20余年。在“鑫丰种业公司”成立之初,李某在正规种子销售公司工作过,可以说李某对种子经营销售很有经验,而他最大的“资本”就是20多年积攒下来的销售网络。
 
      “在接到李某涉嫌非法经营种子之前,他就一次性往山西卖过40吨伪劣玉米种子,除了我们当场查扣的10吨,还有50余吨种子都被他庞大的销售网络给‘零散消化’了。”王恩赞手里有个销售账本,几十页、密密麻麻记录的都是销售渠道,这也成了警方的铁证。
 
      利润翻倍致铤而走险
 
      警方介绍,正规经营种子销售,不仅需要和提供种子的农民签订长期合同,还需育苗、培植等一系列繁杂过程,相关的经营手续也需多部门审批,最主要的是成立种子销售公司还需3000万元的注册资金,这些李某都没有。
 
      此案中,李某从外地购进的伪劣玉米种子一斤为4.8元,经过“包装”后价格翻了一倍,达到9元至10元一斤,这个价格比正规种子商店销售的玉米种子略低一些。
 
      面对暴利,李某在明知道自己没有种子经营的资质仍铤而走险,而这种侥幸心理则完全建立在其庞大的销售网络基础上。
 
      此案中,警方介绍的种子经营资质审核可谓“复杂”,对此,辽宁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刘晓松律师认为,手续及资质审核的“复杂”正是政府对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体现,可以最大程度让种子经营活动更加规范,让农民有更大的保障,但手续的“复杂”也让一些经营者为了暴利铤而走险违了法,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加大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严把经营销售关。
 
      “越是多发的非法经营案件,越是折射出此种商品和服务供求不平衡。”辽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所长张思宁教授称,一方面,在严格的资质要求和标准下,对于基础条件较好、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无意违法”非法经营点,可以在接受处罚和取缔后,吸收一部分,在主管部门和销售部门以及银行等部门的监管和帮助下,设立成便民的合法经营点。另一方面,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可以采取定期上门服务,或者接受网络、电话预定等方式提升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便利性。
 
      法制网海城(辽宁)6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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