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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种子质量纠纷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规范、公正地处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种子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在河南省境内因生产、经营、使用农作物种子所产生质量纠纷的,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质量纠纷,是指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而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所产生的纠纷,或者种子代理生产双方就种子质量达不成一致意见而产生的纠纷。
第二章 纠纷受理
第四条 种子使用地或委托生产的种子田间生产地县级以上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种子质量纠纷处理申请。种子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和公布质量投诉电话。
第五条 纠纷处理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种子生产、经营委托手续,合同,品种权证明,种子调运单、入库单,质量检验报告,购种证明,种子,植株,种子包装物,广告或其他宣传品,图片或音像资料,田间现场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纠纷受理机构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由申请人继续完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对纠纷双方属于不同辖区的,纠纷发生地种子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方种子管理部门有义务协助开展纠纷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 申请所涉及的质量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处理申请不予受理:
(一)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该纠纷做出生效判决或处理决定的;
(三)有确凿的理由判定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
(四)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
(五)所反映的质量问题已超过时效的。
第三章 纠纷处理
第九条 纠纷处理申请受理后,受理机构应当立即着手调查。调查可采用约谈询问、调查取证、抽样检测、现场鉴定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对纠纷田块仍处于可鉴定状态、申请人提出田间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组织进行田间鉴定。田间鉴定时,鉴定组织机构应当书面、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纠纷双方共同到场,对纠纷田块进行确认。一方拒不到场的,所鉴定田块视为双方确认田块。
第十一条 田间鉴定应当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需要对纠纷种子进行质量检验的,经双方共同封样,双方共同或由纠纷处理机构送有资质的种子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三条 在调查、鉴定、检验的基础上,划分质量责任,对双方进行调解。质量责任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或标签明示的质量内容进行划分,双方没有约定的,按国家种子质量标准划分。在划分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调解终止,建议双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第十四条 在纠纷受理、调解过程中,发现属于种子违法案件的,要移交种子执法机构,及时启动种子案件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 实行重特大种子质量纠纷报告制度。对涉及范围广、损失大的重特大种子质量纠纷或突发事件,各纠纷处理机构及时上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种子质量纠纷处理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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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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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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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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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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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据材料附后;
2.申请事由页数不够,可另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