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欢迎光临种业商务网 | | 手机版
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 » 正文

甘肃省级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印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1  来源:甘肃省农牧厅  浏览次数:183
 
 甘肃省农牧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的通知
 
甘农牧办发〔2016〕66号
 
各市(州)农牧(农业)局(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农牧厅编制了《省级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现予以印发。请按照《办法》规定及《办事指南》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工作。
 
   一、从事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5种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的种子企业,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有关县(区、市)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条件、程序、时限及《办事指南》做好企业许可证申请审核工作。
 
   二、农业部已建立了全国种子管理综合业务平台,实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联网统一平台申请、统一平台出证。企业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时,要登录平台在线完成申请填报及材料上传。各县(区、市)在审核企业纸质申请材料时,要登录平台对企业网上申请进行核对,对符合条件的,要同步完成企业纸质和网上申请审核。
   三、列入《办事指南》的许可事项由省农牧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在省政府政务大厅设立窗口)统一受理和送达,请按《办事指南》规定的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理许可事项。
 
   四、《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有效期在《办法》公布之日至2016年8月15日届满的企业,其原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6年12月31日。
 
   《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
 
 
   甘肃省农牧厅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