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种子管理站,县(市、区)种子管理机构,省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种子标签管理是规范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种子企业品牌和质量意识,强化市场管理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称新《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以下称新《办法》)对种子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制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对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制作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新《种子法》和新《办法》的具体措施,是规范种子市场管理的有效手段。新《办法》对标签标注内容进行了严格规范,新增了标签和使用说明真实性的具体要求。新《办法》充分体现了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严谨性和可追溯的法律精神,符合生产经营实际操作需要,有助于维护农民利益、保护生产经营者权益。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制作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规范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作为贯彻落实新《种子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管理和指导服务,结合《种子法》宣传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制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严格规范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和制作
依据新《办法》的规定,凡在我省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都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种子标签必须与使用说明合并印制。印刷种子标签的形状、规格、材料、印刷字体、图案应符合新《办法》要求。制作标签和使用说明时,在包装物正反表面必须印制的内容有20多项。正面表面印制的内容包括: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净含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联系方式、警示标志;反面表面印制的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测日期、质量保证期、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检疫证明编号、信息代码、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风险提示、咨询服务信息等。其中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净含量、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警示标志必须在同一版面标注。检疫证明编号、检测日期、质量保证期,可以采用喷印、压印等印制方式。同时其他根据需要标注的内容应符合新《办法》的要求。吉林省种子标签及使用说明统一模板在附件中有详细说明,请各有关种子企业认真遵照执行。
三、切实加强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管
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吉林省种子标签及使用说明统一模板制作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绝对不允许出现在标签和使用说明中出现在品种名称前后添加修饰性文字、未经认证合格使用认证标识和其他带有夸大宣传、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文字、图案等现象。从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实行种子标签审核备案制度。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将制作的种子标签样本送属地种子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经过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种子标签方可印制和包装种子。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制作的监督与管理,加大宣传、指导和把关力度,严格把好本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制作关,并制定种子标签专项检查计划,加大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市场上种子标签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标签标注的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对没有按照新《办法》要求制作的标签,一定严厉处罚。2017年1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其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和制作形式必须符合新《办法》的要求,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吉林省种子管理总站
201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