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农办通[2016]96号
各市、县(区、市)农牧(业)局,种子管理站及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办法》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做了重大调整,整合了种子生产经营,实行一证许可;下放了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及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为贯彻落实好《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全区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现就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开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其中:自治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和亲本种子以及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受理和审核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许可、外商投资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及转基因农作物种子许可。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和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对辖区内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经营不再分装种子和设立分支机构等四类主体做好备案工作。
二、严把许可关口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及时公示各类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审核方式、审批程序等工作规范(自治区核发许可事项申报材料见附件1);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工作,要对企业的办公场所,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的原件,严禁降低标准发证和越权发证;各种子企业要按照法定要求,如实提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
三、接管下放事项
按照《办法》关于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以及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该类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申请变更的,下放至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规定,现将自治区核发的有效期内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含原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移交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名单见附件2、附件3),其中生产许可证27个,涉及企业23家,经营许可证32个,涉及企业31家。今后各有关企业办理以上类别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已有证件在有效期内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要向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责任主体,要尽快制定后续衔接落实措施,明确相应的工作规范和办事指南,认真做好许可证核发、变更及后续监管工作,确保不出现管理脱节,实现下放各项工作的无缝衔接。
四、加强备案工作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是推进行政审批由事前监管向事后监督转移的重要举措。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受委托生产种子、受委托代销种子、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企业或个人,要按照法定时间,到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持证企业要及时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确保被委托方或下属分支机构顺利完成备案工作。各县种子管理机构要对辖区内以上四类备案主体的基本信息进行调查摸底,分类填表汇总(格式见附件4),于8月30前报送自治区种子工作站;要督促、指导各类备案主体完成备案工作,切实从种子生产、经营环节对持证企业加强监管。
五、统一许可平台
农业部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建立了新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包括网上申报、网上备案两个部分),已于8月15日起正式运行,旧版系统同时并行使用。各种子管理机构、种子企业开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核发、打印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以及原有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等业务的,务必在新版系统中统一进行;原有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变更的,在旧版系统中办理。各种子管理机构要维护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及时清理过期信息,为实现许可信息共享、强化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奠定良好的信息平台。
六、加强宣传培训和信息报送。
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持证种子企业、各备案主体加强《办法》培训,促使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树立依法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积极开展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意识,为《办法》的有效施行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合力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县种子管理机构要于每年6月30日、10月30日前,分别统计各类作物生产信息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信息(格式见附件5、附件6),书面上报自治区种子工作站。
附件:
1.自治区核发许可事项申报材料
2.自治区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原种生产许可证信息统计表
3.自治区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信息统计表
4.四类备案主体基本信息统计表
5.农作物种子生产信息统计表
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统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