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四条 农业部制定和调整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发布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表,建立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品种登记平台)。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受理、申请文件审查,具体工作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条 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
(一)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不少于1个生产周期的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品种的形态特征、生物学特性、产量、品质、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
(三)抗性鉴定报告;
(四)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
(五)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照片。
第十四条 登记公告内容包括:登记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产量、品质、抗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
第十八条 已登记品种,申请者要求变更登记公告内容的,应当向原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等申请文件。
原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农业部予以公告;不再提交种子样品。
第十九条 农业部建立品种登记与种子样品信息数据库,通过品种登记平台,网上办理登记申请与受理,发布登记品种、撤销登记品种公告。
第二十条 品种登记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在登记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登记品种的种子样品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对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登记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违反规定的,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新《种子法》实施前已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且未退出的品种,育种者或品种权人,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2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提交品种登记申请表、育种过程等申请文件,以及审定公告、审定证书复印件,提交种子样品,农业部予以登记公告。
已完成2个生产周期国家或省级品种区域试验未审定的,还应当提交品种试验报告、抗性鉴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在按原《种子法》确定为省级主要农作物以外省份已连续销售多年且有较大种植规模的品种,以及未被列为审定作物已连续销售多年且有较大种植规模的品种,育种者或品种权人,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2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提交品种登记申请表、育种过程等申请文件,以及种子销售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提交种子样品,农业部予以登记公告。
第二十六条 地方品种、农家品种,可以由县级种子管理机构或种子经营者提出登记申请,提交品种登记申请表,提交种子样品,登记公告发布后,应当做好登记品种提纯复壮、保种、推广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鉴定,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由育种者或者申请者自行或委托开展。
第二十八条 马铃薯、甘薯等无性繁殖作物,以及果树、茶树、橡胶等多年生植物登记品种标准样品的提交,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