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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发力奖补普惠金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2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47
 
 
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本报讯(记者简承渊)记者近日从财政部获悉,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从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四方面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并印发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专项资金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方面,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实施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等25个省(区、市)。财政部将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结合地方意愿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方面,办法明确,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对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专项资金还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其中,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此外,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给予一定奖励,提高项目操作的规范性,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并鼓励融资平台公司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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