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有关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
为确保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检测结果科学准确,为执法监管提供可靠技术支撑,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项目
二、参加机构
2016年8月底前通过考核的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
三、组织实施
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为国家中心)承担能力验证组织实施,包括能力验证方案制定、样品分发、结果评价等。所参加的验证项目,依据检验机构检验项目范围而定。
四、时间安排
(一)10月20日前,国家中心将验证样品统一分发给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要及时填写样品接收确认单,并将电子版发送邮件至国家中心,原件可与结果报告一起寄送。
(二)11月10日前,各检测中心完成所有验证任务,将结果报告电子版发送邮件至国家中心,同时寄送原件。
(三)11月20日前,国家中心将能力验证结果报告报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同时通知相关检测单位。
五、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检验机构自觉遵守《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
(二)检验机构要在自身检验场所独立完成验证工作,按时上报结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检验机构相互询问或者串通,不得抄袭、伪造数据或者结果。
(三)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将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整改,整改到位并经国家中心、所在省级考核机关验收后,方可对外开展检测服务。
(四)样品接收确认单、检验指导书和结果报告单请从网上下载,下载地址:www.natesc.org.cn/sites/zj/。
联 系 人: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 赵建宗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孙 雯
电 话:010—59194119、59194513、59193186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620室
邮 编:100125
电子邮箱:zhaojianzong@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11日
抄送: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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