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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02  来源:河南省种子管理站  浏览次数:94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豫农种植〔2016〕4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局(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15年11月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第5号部长令)于 2016年8月15日起实施。截止目前,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相关的法律、规章基本配套完善,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启动程序。为了统一和规范全省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行为,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分类受理,分级审核、核发,严格发放制度
 
  (一)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A证)以及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B证)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的,将审核意见行文上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核发。
 
  (二)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C证)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D证)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E证)、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F证)、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G证)的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厅审核,农业部核发。
 
  二、依法依规,严格审核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但原有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只要有一个许可证到期,种子企业就应当按新办法重新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对于种子企业的申请,各级要认真审核申请单位所报材料和具备的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形成农业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及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应由审核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和姓名,并加盖审核机关的印章,一并报送核发机关
 
  (三)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上级行政区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如果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有管理农业事务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工作。
 
  (四)申请企业需要在市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办理C、D证的,企业必须在提交申请材料中有企业市级以上辖区范围设立分支机构的发展计划(规划)书。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强化责任,强化监管
 
  坚持“谁核发,谁负责,谁监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后,要加强跟踪管理。根据《种子法》有关规定,农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上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核发权限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擅自降低核发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未依法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开公平,实行许可管理信息化
 
  为了便于规范许可证核发工作和信息上网同步,各级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采用联网计算机打印证书,打印证书的有关问题可联系河南省种子管理站。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将各项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和标准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让办证企业充分了解,明明白白办事,提高办事效率,为种子企业申请办理生产经营许可提供优质服务。
 
  联 系 人:褚宏伟        电话:0371-86150563/65
 
  传    真:0371-86150565
 
  电子邮箱:hnsseed@163.com
 
201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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