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自治区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宁种站函[2017]3号
各市、县(区、市)种子管理站(执法大队),各种子企业:
春耕备耕在即,为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严防假劣种子坑农害农,现将自治区农牧厅核发的有效期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信息予以公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种子企业要严格按照许可证标注的项目内容,规范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全面强化过程质量控制,确保生产经营种子的质量。
二、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许可信息内容,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种子质量、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种子备案信息加强检查,对不按许可内容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按照《种子法》的规定严厉查处。
三、种子企业凡是在2017年生产的品种、生产地点与许可证标注内容不符的,请于种子播种前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四、外省玉米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在我区开展委托玉米制种的,受委托者在种子播种前,向生产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提交当地种子管理机构,一份连同生产品种的父母本特征特性介绍,一并提交自治区种子工作站,以便区、县种子管理机构联合行动,合力加强玉米种子生产监管工作。
自治区种子工作站联系人:杨桂琴
联系电话:0951-6720625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