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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切实做好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  浏览次数:183
 
 皖种管〔2017〕2号
 
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关于切实做好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级种子管理部门、种子企业: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是《种子法》新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贯彻事中事后监管重心转移的具体措施,是实现可追溯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打击不法行为的必要环节,也是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行使权利与义务的最好体现,更是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和净化种子市场环境的重要抓手。为了加快推进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实施,切实做好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根据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关于做好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种种函〔2016〕17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督促种子企业尽快完成备案工作
 
      我省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进展缓慢,在全国排名靠后,同周边省份存在一定差距,这种现象与种业大省地位极不相称,严重影响了安徽种业的对外形象。主要原因是我省种子企业法律意识不强,思想认识不到位,贯彻落实《种子法》及配套规章不扎实,适应现代种业发展的新要求和新变化能力弱,大多数种子公司没有履行备案工作,致使相关联的分支机构、委托生产、委托销售者无法备案。全省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履职尽责,指导督促种子企业尽快完成辖区内的备案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对辖区内种子经营主体开展宣传普及工作,确保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充分了解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务必抓早抓好。
 
      二、明确任务,熟练掌握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操作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主体是企业,备案分为四种类型,即分支机构、委托生产、委托代销和不再分装零售。农业部种子局为了做好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开发了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管理系统,包括APP备案(手机终端)和PC备案(电脑终端),明确今后备案管理以网上备案为主(自主完成账号注册、信息填报、材料上传、备案提交等业务操作,不需再交纸质材料),网下备案为辅(对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备案者,督促其提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由县级种子管理部门代为录入网上备案信息,确保网上备案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具体操作程序为持证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子生产商)登录中国种业信息网(持老证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需分别先导入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系统中通过添加许可信息,生成备案流水号并告知其下属分支机构、委托生产者和委托代销商,三种类型的备案者拿到流水号后,登陆中国种业信息网,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系统中注册用户(注意:注册时企业名称和持证企业给的流水号对应的企业名称要一致),完成备案工作。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备案,不需要流水号,直接登录中国种业信息网注册,完成备案。
 
      三、加强管理,贯彻落实好备案相关规定和要求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全部在网上操作,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工作。一要组织培训,强化理论指导和操作实践锻炼。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以训代会的形式,举办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培训班,邀请专家讲解、传授有关法律知识和操作技术,进一步提高种子企业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操作熟练程度,使备案工作人员真正做到了解、会用,工作起来得心应手,操作自如;二要加强检查,及时发现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冬季种子企业督查、春秋季种子市场监管、种子生产基地核查等专项行动中,将四种类型备案作为重点检查内容,确保分支机构、委托生产、委托代销和零售经销等主体全部依法及时完成备案,今年农业部将对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省种子管理总站也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三是严格执法,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备案案件。对四种备案类型全面加强监管,尤其是外省种子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行为要落实备案制,抓紧督促企业备案,委托生产者、委托销售商、零售经营商可以从重点地区和大型集贸市场经营主体开始,全面推进,实行备案全覆盖,对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促使其合法合规,诚实守信经营。
 
      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
 
      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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