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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17种子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用种安全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四川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23
 
 川农业函〔2017〕49 号

关于加强 2017 年大春种子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用种安全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
 
      为切实抓好我省 2017 年大春种子市场监管工作,保障春耕生产用种安全,按照农业部有关工作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规宣传,为市场监管提供法律保障
 
      2016 年 1 月 1 日,新修订的《种子法》实施。7 月 8 日,农业部发布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等三个配套规章,对品种选育审定、种子生产经营和市场监管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在种子集中销售季节,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科技赶场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宣传培训,为大春市场监管提供法律保障。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强经营备案和质量抽查
 
      (一)加强经营备案。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抓好备案工作:一是加强县级代理商的网上备案,确保进入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全部备案,积极推动乡镇零售商的备案,对销售量大的乡镇零售商要列入重点备案对象;二是加强主要农作物的网上备案工作,确保水稻玉米种子全部备案。对于非主要农作物,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生产实际,划定备案作物目录,逐步推进相关工作,对种植面积大、经济价值高、生产风险大的作物要优先列入备案目录;三是对于不能完全进行网上备案的地方,可网上备案和纸质备案同时进行,做到应备尽备,不留死角。
 
      (二)加强质量抽查。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和《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 号)要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我厅下达的大春种子质量抽查任务(附表 1),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加强重点种子市场和重点品种的质量监督抽查,尤其要将近年来年各级抽查中发现问题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和品种,以及部省确定的主推品种列为重点抽查对象,实行全覆盖抽查。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检查、扦样和检测,认真制作询问笔录和扦样单,做好样品确认等证据固定工作,确保监督检查公正、规范、科学,确保每个样品证据材料完整可靠。
 
      三、加强种子市场检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各地要根据《种子法》等规定,进一步落实种子市场监管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力度。要重点检查种子备案情况、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是否建立销售台账、种子来源及去向是否合法合规等。同时,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生产、套牌侵权、未审先推、未建立销售台账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做出处罚。对质量不合格、品种不真实等问题,要依照《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逐一立案,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从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按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同时按程序公开处罚信息。各地要在 5 月 10 日前向省种子站上报 2017 年度大春种子市场监管统计表(附表 2)及工作总结。
 
      四、抓好宣传推荐,引导农民科学选种用种
 
      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种子市场供需、质量评价情况和价格等相关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努力营造良好、稳定的市场环境。在春耕生产用种关键时期,要结合农业科技入户、高产创建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和明白纸等媒介,向农民推荐适合当地种植的主导优良品种,对近年来发生过用种纠纷的品种,要提醒经营者备种时谨慎选择,引导农民正确选种,大力宣传良种良法技术,指导农民科学用种,努力促进优良品种的推广和应用。
 
 
 
      四川省农业厅
 
      2017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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