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依法治种 做强民族种企
——种子法贯彻实施一周年座谈会发言摘要
《 农民日报 》( 2017年01月26日 03 版)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历时3年,于2015年11月4日颁布,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一年来,在种业人士的共同努力下,贯彻实施工作进展顺利,取得明显成效。日前,农民日报社与中国种子协会联合召开种子法贯彻实施一周年座谈会,听取种业行业内各个方面对法律规定和实际执行中的要求与期待,执法中存在的难题和解决建议,现行办法需要修改的意向等。今天刊出座谈会上部分发言摘要,敬请关注。
新法施行首年成效明显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
一年来,在全国各级农业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新种子法贯彻实施工作进展顺利,取得明显成效。
配套规章陆续出台。修订发布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等3个配套规章,以及《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等2个规范性文件;《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等配套规章制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推进。
培训宣传广泛开展。农业部及各省(区、市)积极强化普法培训与宣传,农业部先后举办4期培训班,累计培训800余人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先后举办培训3300多场,累计培训种子管理系统、科研单位、企业、经销门店和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人员45万人次。
种子管理“放管服”改革进展顺利。在品种管理方面,减少审定作物种类、完善审定标准。开通了绿色通道,通过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良种攻关联合体试验等,拓宽品种试验渠道,破解了试验容量不足的矛盾。据统计,2016年水稻、玉米国家区参试的品种数量分别达到同期2.2倍和4.1倍。行政审批方面,取消种子检验员资格认定,实行“两证”合一,取消对企业注册资金、先证后照的要求,下放育繁推一体化许可审批到省级、常规作物许可到县级。优化政务服务方面,建立了网上许可申报、经销备案管理平台,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企业成本负担,增强了产业活力。
种子法实施带来了种业新变化,种企进一步兼并重组做强做大,种业吸引大量金融资本。企业结构优化,种子企业数量已减至4300家,较上年减少了300余家;注册亿元企业达到165家,较上年增加19家。行业投资信心增强。骨干企业加快上市挂牌步伐,全年新增新三板挂牌种子企业18家,企业数量较上年增加近一倍。市场秩序规范。通过明确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强化农业部门执法监督责任,加大市场执法力度,市场秩序持续向好。
2017年是落实全面依法治种的关键一年。各级农业部门,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做好审定、登记、授权、备案等工作,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套牌侵权行为。
深化体制改革强化政策扶持
中国农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工程学院院士万建民
新种子法实施一年来,种业科研体制实现了重大转变。组建的集科研院所和种子企业共同参与的良种重大科研攻关联合体,以四大作物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生产实际中的重大品种需求。目前,玉米以机收籽粒品种为突破口,大豆以高蛋白食用品种为重点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品种管理上,拓宽了试验渠道。
新种子法促进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业迫切需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调优产品结构、调精品质结构、调高产业结构,促进农产品供给由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更加注重“质”的需求转变。种子法从源头上增强了种业供给体系对农业发展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突破性优良新品种不断涌现,国产品种主导地位进一步巩固。
下一步,为贯彻落实好种子法,需要进一步坚持深化体制改革、强化政策扶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任务。一是加快“政府、科研、企业”联合推动机制。建立政府有关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整合现有种业科技资源,优化研发、转化、产业化的资源配置,加强种业科研力量合理分工,统筹推进种业科企合作发展,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发展模式;二是重视基础性种业科技创新。进一步发挥科研院所对种业科技中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主体作用,加大资助开展种质资源保护与创新、重要基因发掘与高效利用、育种理论与技术研究、种子制种与加工技术创新、种子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等,着力夯实种业科技创新基础;三是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深化种业体制改革,解决种业创新与农业生产“两张皮”的问题,突出良种培育这一核心任务,着力提升企业竞争力、品种创新力和供种保障力;四是抓好备案审批管理。强化品种试验过程监管,做好绿色通道、联合体试验等管理,加快建立同一生态区品种试验数据共享互认机制,及时开展引种备案;依法依规开展品种登记工作;探索实行生产经营“黑白名单”制度;五是加强宣传培训力度。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加大培训力度,确保管理机构精通新法、企业熟悉新法,经销户和农户了解新法。
新法激发科研单位创新活力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院长李成贵
种子法的实施,极大地激发了种业科技人才的创新动力和活力。
一年来,我院在育种基础性、前沿性研究方面取得新进展。完成了西瓜基因组变异图谱的测序,初步探明了西瓜果实瓤色与糖分形成的分子机制;构建了基于全基因组背景选择和功能基因标记选择的高通量分子育种技术体系,率先实现高通量分子标记辅助育种技术规模化应用;建立了玉米、蔬菜、杨树基因组编辑技术,创制出一批新材料;创建了中国二系杂交小麦育种技术体系,在国际上首次发现和利用了一批光敏型BS系列小麦不育系,创造性地提出了“小麦雄性育性的相对性原理”和“小麦光温敏不育系选育的四条途径”。
育种新材料、新品种创制取得新突破。在国内首次创制出兼抗4种主要病害的大白菜自交系4个。育成我国北菜南运量最大的大白菜品种“京秋3号”,占华北和东北大白菜市场份额的40%左右,是我国唯一上千万亩蔬菜品种,被农业部确定为唯一的大白菜主导品种。杂交小白菜品种占全国杂交小白菜市场份额的40%。培育出的“京欣2号”是我国保护地西瓜主产区的第一大品种,是第一个获得品种权保护的西瓜品种,被农业部确定为唯一的西瓜主导品种。
种业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我院不断探索推进种业事企脱钩,杂交小麦、玉米及蔬菜种业积极与社会资本合作,建立企业多元产权制度和科企合作新模式。比如,我们完成了京研益农(北京)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事企脱钩”股份制改制工作,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鼓励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保证育种人才、育种资源不流失,将科研机构与育种家以及经营团队三者利益的权益关系法律化,实现有机融合。“京研”是国内第一家实现脱钩的蔬菜种业企业,也被农业部列为首个育繁推一体化的蔬菜种业企业试点单位。
以“放管服”推动种业发展
河北省农业厅副厅长段玲玲
河北省认真贯彻新种子法,扎实推进五项改革,以“放管服”推动种业发展,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保证。
改革省内品种审定。结合生产发展新趋势,着力破解参试品种数量受限难题,开辟13个品种联合体和绿色通道,增设强筋节水小麦、粮饲兼用玉米、机收型玉米和棉花等类型品种区组,引领育种目标向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转变。通过拓宽试验渠道,新增小麦、玉米参试品种266个,占省级同类作物试验品种的46%。
拓宽品种管理范围。启动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工作,规范非审定作物品种管理,促进特色种业发展,推动“区域小作物”向“富民大产业”转变。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组织特色作物品种征集活动,调剂良种1230万公斤。
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全面梳理行政权力,核定审批事项6项,依法取消1项。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流程再造,办结时间缩短5天。全年审批153项,同比下降40%,行政成本和企业成本大大降低。
调整市场监管重点。特色作物面积扩大后,种子的销售时段、种植季节、区域特征变化较大,以往监管又偏弱。河北省指导市县开展针对性治理,在早春、夏季和秋季,组织专项活动2373次,检查企业1260家,门店29407个,查处案件178起。全省没有发生特色作物种子事故和事件。
实施新种子法一年的实践,正激励河北省种业加快发展。今年一是要配合河北省人大,加快修改种子法实施办法,为种业发展争取宽松环境。二是紧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发展主题,开展强筋节水小麦、饲用与鲜食玉米、轻简栽培棉花品种审定,组织杂交谷子、马铃薯、大宗蔬菜和道地中药材品种登记。三是加强品种安全性和套牌侵权热点问题整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安全、优环境、促发展。四是推动重组联合,培育龙头企业,支持马铃薯、杂交谷子、鲜食玉米、甘蓝等特色种业发展,促进企业迈向育繁推一体化。
“良法+良治”为种业保驾护航
农业部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杨东霞
种业是农业领域最具有科技含量的产业之一。新种子法为种业发展构建了良好的发展制度环境,补齐了种业优化和加快发展的制度短板。当前,种子法的各项配套法规正在陆续出台并进入实施阶段,各地在推进执行过程中,也碰到了一些具体问题。
相关配套规章制度有待加快出台实施。新法的修订实施涉及种业各环节领域的相关制度变更,目前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等重要管理办法已进入实施阶段。其他配套规章也应加快制定出台,否则会给法律的落实和实际工作推动带来一定的困难。
法律衔接与执法实践中对法律理解问题。比如,新种子法对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了专章规定,加大了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一些内容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调整较大,现有规定无法有效解决现行品种权保护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漏洞与冲突问题。此外,新种子法实施中还有很多法律适用的具体问题。
执法能力与新法要求存在差距。新种子法明确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有权开展种子执法工作,同时强化了执法手段。这对执法人员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一些地方职责不明确,尤其是基层种子管理机构年龄老化,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欠缺等现象严重,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今后应加快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修订颁布,应加快《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等配套规章出台,推动种子法的贯彻实施和相关工作有效开展,同时尽快启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或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二是进一步明确法规实施细则,尽快对种子法具体条款执行中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出台权威法律解释,统一执行标准。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建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章瑞
新种子法既是一部种业规范法、一部种业发展促进法,也是一部种业监管法。它严格规范了种质资源使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建立了市场导向下的全程监管原则,顺应了新形势下农业和种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彰显了提高种子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国家意志,必将对我国种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种子是农业最重要的科技载体,农业竞争即为良种竞争。知识产权既是现代种业的核心,也是种子企业的核心权利,是种子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说种子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在于掌握知识产权上,没有持续的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就很难在行业中立于不败之地。如何建立以政策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的规范化产权保护体系成为摆在政府和行业之间的关键问题。
企业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目前绝大多数企业不具备品种真实性检测的能力,只能委托第三方,发现问题难,取证更难,致使维权工作效率低、成本过高。作为行业先锋的种业信用骨干企业应该具备这种独立检测的能力,降低问题发现的艰难程度,从而提高效率、降低维权成本。一方面通过利用分子手段进行品种遗传背景分析,企业可以及时发现自有知识产权是否被他人侵犯,从而保护无形资产,坚定自己投入科研的信心和决心;另一方面分子检测能力建设可提高企业的科研管理水平。从分子层面建立企业资源材料的分子指纹图谱,全面掌握企业的资源材料和成果情况,防止资源流失,保证企业的科研投入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增强企业扩大科研投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此外,最基本的分子检测技术在种业行业的应用及普及,为企业进一步开展分子标记辅助育种等生物育种技术提供新手段,为我国种业的科研技术升级及商业化育种体系的建立夯实基础。
强化科研投入坚持规模发展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陶旭东
新种子法实施已经满一年,新法对种质资源保护、育种科研体制机制、品种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八个方面作出了修改与完善。
强化科研投入,提升自主创新积极性和研发能力。目前登海种业依托在全国各地的试验站和子分公司,建设了标准化测试网点200多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域开展“绿色通道”品种测试工作,登海种业通过自主创新研发的新成果将通过不同的渠道进入市场,公司仅在黄淮海区2016年就有12个品种参加试验。公司在科研投入方面不断加强,目前科研投入方面不低于公司收入的5%。
坚持规模发展,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近年来,我国不断出台政策鼓励种业的并购整合,登海种业作为国内最大的玉米良种生产企业,也成为兼并重组队伍中的一员。公司以人才为先导,进行广泛合作,将原有在不同生态区的试验站进行改造,科研人员自愿入股,与公司合作成立合资公司,科研骨干持有子公司股份,变成了企业所有者;与种业界有营销创新能力和有科研育种能力的人才或团队进行合作成立合资公司,发挥他们的区位优势,努力提高品种市场竞争力。
以市场为导向,建立面向市场的种业服务营销模式。为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公司研究了面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的种业营销服务模式,运用微信平台、网络平台等新型种业营销工具。开发专门种子防伪的数据库管理软件,使标签数据、销售点数据、产品库存状态、产品物流方向以及热线电话建立有机联系,对每个产品小包装所有信息进行全面跟踪与管理。建立种子全程试验推广服务体系,成立一支能够在玉米生长全程服务的农业推广队伍和由农学、植保等专家组成的技术支持队伍。进一步强化维权意识,加大对侵权、假冒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种子消费者的切身合法利益。
完善政策措施促进科技创新
湖南隆平高科种业科学研究院院长杨远柱
种业是粮食生产的基础,种业创新对我国粮食生产的发展至关重要。经过多年持续投入,一部分种业龙头企业在科研设施、团队规模以及育种规模等方面有很大进步,已超过一般科研院所。加强新种子法宣传,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企业牵头承担并组织实施政府农业科技应用研究项目,对有效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确立、壮大民族种业具有重要作用。
农业科研院所(校)应着重加强基础理论、育种新方法、新技术、种质资源创制等公益性研究,开放共享农业科技创新资源;企业则着重开展应用技术研发、商业化育种等。
促进大型种业集团的形成,缩小与国际种业公司差距,对于民族种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种业领域产能过剩,创新不足,以骨干种业企业组建大型种子集团,聚焦力量办大事,以企业为创新竞争主体参与国际种业市场竞争。结合“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鼓励我国种业具有优势技术和产能的领域走出去,开发国际市场,并在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同时要加大我国种业在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严格监管有机结合。将品种选择权交给市场和种植者,完善种业发展的扶持措施,积极推进、优化农业生产保险政策,降低种业企业风险,减少种植者损失。
品种审定标准问题,要进一步突出安全(抗生物逆境和非生物逆境)和高效(品质优良、适合机械化、轻简化),保护企业与农民的利益。适当淡化产量指标(在确保种植效益的前提下,抗病品种、优质品种的区试产量可比高产对照适当减产)。引种备案方面也应突出安全性,不同区域病原物生理小种(菌系)不一样,被引种地区与引种地区可能存在很大差异,不设门槛的引种备案存在很大风险,从保护农民利益与企业利益出发,对引种备案设定安全性指标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