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监管和品种保护工作的通知
甘农牧发〔2017〕65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林)局(委):
为贯彻落实好《种子法》,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净化种子市场环境、维护品种权人和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子市场监管和品种保护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7〕3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全省农作物种子监管和品种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环节,切实加大种子市场监管力度
我省是全国最大的杂交玉米种子、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基地和全国重要的蔬菜花卉对外制种基地,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种业健康发展,近年我省连续积极开展了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和侵犯品种权等涉种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种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2017年面对农业生产发展新的形势和种子市场监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2017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围绕服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种子法》的实施,进一步强化种子市场监管措施,在种子生产经营的关键环节,按照“双随机”监管要求,组织开展好种子市场专项治理行动,对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种子经营门店进行全面检查,尤其要加强对近三年来有违法行为或被举报企业的跟踪检查;在继续做好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的同时,结合各地实际,扩大督查范围,加大对马铃薯、蔬菜等特色农作物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种子生产经营主体是否符合规定、种子质量是否合格等,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
(一)组织开展春、秋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在春、秋播期间,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的种子市场和种子经营门店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排查辖区内所有交易市场、经营门店、代销网点备案情况,重点检查种子标签、购销合同(委托书)、销售台帐等。抽取种子样品进行质量、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杜绝不合格种子进入大田种植。
(二)组织开展种子生产基地专项检查。近年来,张掖市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统筹协调公检法力量,加大了案件查处力度,启动了行政问责机制,基地秩序有明显好转。各地要学习借鉴张掖基地管理经验,明确农业主管部门和基地所在乡(镇)政府领导责任,加强制种基地监管。特别是国家级玉米制种基地市、县(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积极开展种子生产基地专项整治。一是在播种前,要核查企业生产经营资质,协调解决基地落实中的矛盾纠纷,杜绝无证生产、私繁滥制等行为的发生。二是在玉米生长期间,要检查制种隔离区、核查生产经营档案等,重点检查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企业和问题基地,尤其要加强核心区外制种田的检查,田间抽取玉米品种果穗样品进行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在种子收购期间,要设立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值班,进行巡回检查,严厉打击抢购、套购种子的行为,切实维护好种子基地生产秩序。
(三)组织开展种子企业监督检查。在种子收获、加工季节,重点核查企业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否齐全并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等。扦取加工线上正在加工、包装的种子样品,开展种子质量和品种真实性检测,做到种子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监控,预防问题种子上市销售。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切实防止非法种子流入市场。
二、突出源头治理,切实加强转基因种子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未取得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品种审定证书的转基因种子不得生产经营推广。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坚决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的行为。
(一)严把品种试验审定关。在品种试验阶段,对所有参试品种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试验,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防转基因品种通过审定。
(二)严把基地生产关。有关制种基地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要查早查小、采取严格控制措施。一是在播种前,要全面查清亲本来源,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播种。二是在苗期,要利用快速检测方法对玉米制种田父母本叶片进行全覆盖抽查,确保不留死角。三是在成熟期,组织开展种子生产基地专项检查,尤其是对边远地带、农林牧场、沙荒地的玉米制种田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田间抽取玉米品种果穗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发现问题的地块经复检确认后要坚决铲除,违法种子要依法销毁,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四是在种子收购期间,扦取种子企业晒场晾晒、库房、销售及加工线上正在加工、包装的玉米种子样品,开展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防止问题种子进入销售市场。
(三)严把市场销售关。在春、秋播期间,结合春、秋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对种子企业和种子经营门店销售的玉米、小麦和水稻品种种子进行全面抽检,发现非法销售行为,要没收种子并追查违法主体,坚决杜绝转基因种子进入大田种植。
三、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涉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监管机制,完善政府主导,农业部门牵头,公安、纪检等部门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投诉的种子纠纷案件必须做到及时受理,依法查处,按时办结。
(二)切实做好品种维权保护工作。新修订的《种子法》赋予了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侵权案件查处权,各地务必履行好相关职责,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挖掘线索,重点查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加强辖区内种子生产基地和种子市场的管理。发现侵权行为要从严从速查处,切实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抓好大案要案查处。严厉打击无证生产、未审先推、套牌侵权、制假售假、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地方保护、相互推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发生;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严格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始终保持严查严打涉种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坚持落实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明确责任,确保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一)明确主体责任,确保各尽其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种子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主动作为,争取当地政府支持,统筹建立农业、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种子监管机制,切实提高执法公正性和办案效率。农业系统内部应建立权责明确、分工合作、运转高效的监管体系。
(二)强化监督检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属种子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查案件办理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要追责问责。
(三)加强宣传培训,营造依法治种良好氛围。各地要组织形式多样的《种子法》培训极其配套规章的宣传工作。要加强种子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要以县为单位,面向科研、企业、经销门店和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开展培训,营造全行业懂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
甘肃省农牧厅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