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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03  来源:宁夏种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76
 
 
关于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宁种站函[2017]19号
 
各市、县(区、市)种子管理机构,各种子企业: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是《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确立的一项新的重要制度,也是新形势下构建种子市场监管网络、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的重要抓手。今年,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明确要对全国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进行重点检查。但从我区的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进展情况看,目前,沙坡头区、中宁县、平罗县启动较快,同心、西吉、隆德、泾源、海原尚未启动;种子经营备案全区启动较好,种子生产备案迟缓。为认真贯彻落实《种子法》,切实做好我区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各种子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及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委托代销种子、委托繁制种子的,要分别于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种子经营及生产作物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生产玉米种子的企业,同时向自治区种子管理站提交备案的纸质材料及生产品种的亲本特征特性介绍。
 
      二、各市、县(区、市)种子管理机构要紧盯经营、生产两个环节,对辖区内的种子企业、种子门店加强监管,认真检查经营的作物品种及经营资质备案情况;同时要与自治区种子工作站及本县植物检疫部门加强联系,调查统计种子生产许可及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办理情况,全面核查辖内区的委托生产者是否备案。
 
      三、今年是《种子法》颁布以来开展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第一年,当前也是开展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高峰期,各县种子管理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督促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尽快备案,要及时受理备案申请,全面按照各备案主体的实际生产经营方式进行备案审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经营门店以经营不再分装种子进行备案的申请,稳步推进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深入开展,切实把《种子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四、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要按照《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各县(区、市)要依托全区农作物品种展示示范园区建设,对在本辖区内备案经营的杂交玉米引种品种进行集中展示,并进行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
 
      附件:全区备案网点统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种子工作站
 
      2017年3月2日

附件
全区备案网点统计表

区域
分支机构备案
委托生产备案
委托代销备案
经营不分装备案
网点合计
23
137
兴庆区
西夏区
金凤区
永宁县
贺兰县
灵武市
163
5
168
大武口区
惠农区
平罗县
利通区
红寺堡区
盐池县
同心县
青铜峡市
原州区
西吉县
隆德县
泾源县
彭阳县
沙坡头区
中宁县
海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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