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关于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种子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依据《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我站制定了《2017年安徽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规范》,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
2017年3月8日
2017年安徽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规范
一、扦样
(一)扦样对象
(二)人员要求
扦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其中至少一名是扦样员。
(三)扦样器具
扦样器、盛样器、样品袋、密封袋、封条(盖章)、透明胶带、记号笔、圆珠笔、订书机、方便袋、扦样单(盖章)、复写纸、汤匙、样品箱等。
(四)出示证件和确定抽查品种
扦样人员扦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或抽查文件)和有效身份证件,说明监督抽查性质、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依据等内容;了解被抽查的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情况,以确定所抽查品种、样品数量等事项。
(五)扦样方法
扦样按国家标准GB/T3543.2-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执行。
(六)扦样数量
扦样数量应当满足种子检测以及备份样品留存的合理需要。
(七)样品处理
送验样品及备份样品应装入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供水分测定的样品应装入防湿容器内。包装好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和扦样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采用封样单等方式做好防拆封措施。
(八)扦样单填写
依据种子标签标注信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或合同以及种子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有关信息,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扦样单填写的有关要求,准确、完整、规范地填写扦样单所列各项内容,详细记录被抽查单位及种子样品相关信息。
扦样单填写结束后,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和扦样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单位及扦样单位公章。扦样单一式三份分别交由被抽查单位、下达抽查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扦样单位留存。
(九)证据留存
扦样单位应按要求完成扦样现场记录工作,规范填写《扦样现场记录单》(附件3)。对于所扦种子有包装的,应留存包装袋及标签。对扦样工作过程重要环节应采用照相机或摄像机拍摄记录。
(十)种子生产经营者确认
扦取的样品,如果被抽查企业与标签标注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不一致的,扦样单位应及时通知种子生产经营者,通过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等有效方式向种子生产经营者送达《样品确认通知书》(附件4),并留存送达证据。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接到通知7日内不予回复的,或回复不予确认但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均视为所扦种子是其标签标注企业的产品。对于回复不予确认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扦样单位应及时向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种子管理机构送达《不确认种子移送处理单》(附件5)和有关材料,并抄报组织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注意事项
被抽查企业无《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的农作物种子的,应要求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扦样人员经检查后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被抽查企业(门市部)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扦样或拒绝在扦样单上签字盖章,扦样人员应当阐明拒绝抽查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由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如企业仍不接收抽查,扦样人员应当及时向省农委(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报告情况,对该企业按照拒绝监督抽查处理。
(十二)样品汇总
扦样工作完成后,扦样人员要确保及时、安全地将送验样品和备份样品送交指定检验机构,同时扦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样品信息汇总表(附后)、扦样总结材料等报送省种子管理总站。
二、检验
(一)检验项目、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包括净度、发芽率、水分、品种纯度(田间小区种植鉴定)、品种真实性、转基因成分6项质量指标。其中净度、发芽率、水分、品种纯度检测采用GB/T3543-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玉米、水稻品种真实性检测标准分别采用NY/T1432-2014《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和NY/T1433-2014《水稻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玉米、水稻转基成分检测执行农业部发布的相关标准。
(二)检验原则
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尽快完成检测工作,水分检测要在接到样品的3-5内天完成。对于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种子样品,应及时安排进行复核检测,确保结果准确、公正、可靠。
(三)样品管理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检查和记录的样品外观、状态、封口等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扦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应在低温干燥等适宜条件下保存试验样品和备份样品,确保样品的有效性。备份样品至少应保留至结果发布后3个月。
(四)记录管理
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真实、准确、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存备查。
三、判定依据
检验机构依据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和GB4404.1-2008《粮食作物种子 禾谷类》强制性标准,并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所规定的容许误差对种子质量进行判定。
四、结果通知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抽查企业(门市部)和种子生产经营者送达《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附件6)。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被抽查企业(门市部)或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接到结果通知单之日起,品种纯度项目在5日内,其他检测项目在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复验申请,陈述复验理由,并报送省农委(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逾期未提出复验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送达方式与《样品确认通知书》相同,相关凭证证据应妥善留存。
五、 异议处理
检验机构收到被抽查企业(门市部)或种子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异议后,应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对检验工作各环节、结果原始记录等相关证据进行认真核查。
异议理由不充分或不成立的,及时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并将答复意见报送省农委(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
异议理由成立、需要进行复验,应及时安排复验,并报送省农委(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
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可向省农委(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提出申诉,由省农委(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委托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检验机构安排复验,净度、发芽率、水分、品种真实性、转基因成分质量指标采用备份样品进行复验,品种纯度在原种植小区基础上进行复查。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 检验报告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查企业(门市部)和种子生产经营者。检验报告内容应当齐全,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和判定依据与抽查方案一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七、结果报送
检验机构完成抽查任务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附后)、抽查总结材料等报送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
附件:
1.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2. 扦样单
3. 扦样现场记录单
4. 样品确认通知书
5. 不确认种子移送处理单
6.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
7. 样品信息汇总表
8. 检测结果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