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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售假种子 赔偿农户51.33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1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张文章  浏览次数:40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张文章)3月12日,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一起农资维权典型案例,福建省福州市一公司因销售杂交瓠种子收入4万多元,结果却因该批种子涉嫌有假赔了50多万元。   
 
  据介绍,南平市建瓯市小松镇李园、湖头四个村的张望景、杨名樟等160户种植户投诉称:于2016年1到2月份间以每包(10g)12元的价格,从建瓯市金土地种子行购买了福州金铭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杂交瓠种子3422包。然而,杂交瓠种子种植后,农户们发现,他们所种植的杂交瓠比起去年的杂交瓠长得个小、还有枯死现象,由于秧苗无法补救,给160户农民造成经济损失。要求商家处理此事给予补偿,因双方协商不成,于是向建瓯市消委会投诉,希望工作人员帮助解决。   
 
  2016年4月19日接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及时到建瓯市金土地种子行了解情况,并组织农业专家现场实地调查取证。经建瓯市种子管理站鉴定该种子不是同一品种为假种。经多次调解,被诉方福州金铭种业有限公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给农户们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故同意一次性补偿给投诉方张望景、杨名樟等160户种植户计人民币513300元,农户们对商家及时的处理效率、积极的赔偿态度表示认可,对消委会工作人员不断的组织调查、调解,最终帮助农户得到赔偿表示感谢。   
 
  福建省消委会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消费者购买质量不合格的杂交瓠种导致财产受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伤害的,享受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由于本案涉及到160多农户种植的460多亩土地,受损人数较多,种植户强烈要求赔偿,抵触情绪很大,该事件已在当地造成很大影响。为此,建瓯市消委会对这起种子质量纠纷首先采取损失原因预判,对农作物大幅减产或绝收,种植农户怀疑是使用劣种、假种造成的等情况,先邀请农技人员对损失原因进行预判,以免作出无谓消耗。经现场鉴定确属种子质量问题。建瓯市消委会努力与小松镇政府、种子管理站,组织农户和经销商调解,通过细致耐心地讲法说理沟通调解,这起群体性种子质量纠纷案件得以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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