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农业发〔2016〕76号
关于印发广西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
广西大学
2016年11月28日
广西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及全区创新驱动发展大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种业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现代种业创新发展,根据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16﹞2号)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一系列改革部署,以创新种业人才发展机制和深化科研成果权益改革为突破口,建立健全种业人才培养、评价、流动和分类管理机制,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权益分享,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解决制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发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通过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人才发展机制,走出一条具有广西特色创新驱动发展的种业强省(区)之路。
二、改革目标
以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提升广西种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加快建立广西种业人才培养、评价、流动、分类管理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的新机制,促进人才流动和成果转化,培养引进一批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种业科技人才,取得一批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重大应用前景的突破性种业科研成果;力争到2020年,构建起以科研院校为主体的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相对分工、相互融合、“双轮驱动”的现代种业科技创新体系,为建设种业强省(区)提供坚实支撑。
三、基本原则
(一)激励创新原则。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统筹推进种业基础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品种创新、管理创新,激活科技人才和科研成果两大资源,实现种业创新能力提升与可持续发展。
(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科研类型、职务职权等情况,对科研人员持股、兼职、评价进行分类管理,既调动科研人员创新转化积极性,又切实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三)统筹协调原则。处理好国家、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三者关系,确保国家基础科研能力不能改弱、科研单位实力不能改小、科研人员收入不能改少,形成改革合力,实现改革最大公约数。
(四)依法依纪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人才管理、成果转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禁以权谋私,严防职务腐败。
(五)循序渐进原则。根据广西实际,先行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
四、改革单位范围
种业改革单位包括种业科研领域的自治区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农科院所积极参与改革。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全力推进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积极组织所属部分科研教学单位先行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发挥科研和产业优势,率先突破,在全区起到引领示范作用。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逐步扩大范围。
五、改革重点任务及配套政策
(一)实行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各改革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出台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规范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成果作价持股和兼职取酬等有关事项,明确审核审批和公开公示等要求。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可以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和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可依法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
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正职领导不得到企业兼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且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经批准可在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个人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以兼职和兼薪。
(二)完善种业人才发展机制。建立健全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到种子企业兼职从事科研育种工作,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种业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科研人员兼职期间,与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荐奖评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离岗创业人员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停发工资,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延长离岗创业期限,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离岗期间的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缴纳各项保险。
建立健全种业科研人员分类评价考核制度。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基础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人员突出创新转化和市场评价,将企业兼职成效作为评价依据,不将论文等作为限制性条件,克服唯论文等倾向。
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与人才引进机制。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有实力的企业合作,联合培养企业需要的高端育种人才。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鼓励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采取特殊政策实现精准引进。
(三)推进成果转移转化和公开交易。种业科研成果覆盖育种创新全过程,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对其科技成果拥有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等。各改革单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科研成果管理制度,规范成果转移转化等事项。鼓励改革单位采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以及自行实施、合作实施等多种方式开展成果转移转化。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研成果价格;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不少于15日。条件具备时建立自治区种业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与国家种业科研成果公开交易平台对接,完善成果展示、价值评估、产权交易、咨询服务等功能,为成果持有人提供便捷、高效和优质的服务,加快促进成果转化。
(四)规范科研成果权益分配。各改革单位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定,明确科研成果完成单位、科研团队及完成人的相应权益,以及权益分配方式、比例、时限等事项,细化程序要求。全面梳理已有科研成果,严格界定成果完成人范围,依据规定明确权益到人。
各单位种业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给予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科研成果权益分配应当兼顾科研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人员及科研单位等方面利益和事业发展。如未有规定或约定的,科研成果转化所得用于科研成果研发团队和完成人以及为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的标准为:将科研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70%—99%的比例;将科研成果作价投资实施的,从该项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70%-99%的比例;将科研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研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其中在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份额不低于提取总额的50%。
六、工作进度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6年7月,组织自治区有关单位领导、相关负责人参加全国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工作视频会议,领会改革工作精神;安排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农业科学院、广西大学有关负责同志到北京参加农业部种子局举办的全国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工作培训班,掌握工作要领。
(二)学习培训阶段。2016年8—9月,组织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学习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起草制定《广西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举办全区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工作培训班,对自治区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负责同志进行培训。
(三)启动试点阶段。2016年10—12月,组织广西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蔬菜研究所和广西大学农学院、广西蚕业科学研究院4个试点单位制定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组织试点单位有关负责同志赴区外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考察学习,了解借鉴国内试点省份、试点单位的经验做法。
(四)组织推进阶段。2017年1—10月,组织试点单位积极探索改革,全面推进试点工作;定期开展试点单位工作交流;深入试点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工作动态和进展情况,涉及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五)总结交流阶段。2017年11—12月,组织改革试点单位进行全面总结,召开全区种业改革经验交流与工作推进会,组织种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负责人共同研究推进全区种业发展改革大计。
(六)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起,扩大改革工作实施范围,在自治区级种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全面开展,在有条件的市、县农科院所积极推进,将试点单位成功经验在全区范围内推广,2020年基本完成改革工作。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工作指导小组,自治区农业厅负责牵头和组织协调工作,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垦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广西农业科学院、广西大学合力推进改革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广西种子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改革试点单位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制定推进改革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分类管理、成果确权、兼职取酬及审核审批等事项,强化公开公示,加强监督考核,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二)加大扶持力度。自治区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出台完善相关配套改革政策,与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相衔接。重点加大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支持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费支持机制,完善基础研究人才培养机制,增强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加快构建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开展重点作物良种科研联合攻关。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深入开展人才交流与合作研究,完善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强信贷政策扶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种业领域,促进资本与科技、产业相结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
(三)建立交流机制。自治区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工作指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改革工作协商会,建立一季度一调度工作机制;指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试点单位工作进展交流会。试点单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向指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改革进展情况,年底12月15日报送全年改革工作总结。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宣传改革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好制度、好机制,促进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