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做好我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工作的通知
甘农牧发〔2017〕138号
各市、州农牧(农业)局(委):
农业部颁布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已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我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种子法》规定,农业部出台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登记办法》出台主要目的是通过简政放权,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保障用种安全,优化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提升种业整体竞争力,进一步推动种业发展、促进种业创新。一是品种登记是《种子法》新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品种管理制度,有利于保护物种多样性,保护育种者和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种业安全,促进优势特色农作物产业健康发展。二是品种登记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措施,是加强经济作物、优势特色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推广工作的重要抓手,是推进种植业结构调整优化的有力支撑。三是品种登记制度与新品种保护制度相结合,并行使用,将极大地促进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研发投入,规范市场行为,打击假冒侵权,加快优势特色农作物种业发展。各地要深刻领会《登记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其内容实质,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品种登记宣传指导和市场监管工作。
二、及时安排部署,做好宣传指导工作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登记目录》)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以下简称《登记指南》)已经公布,对登记内容、作物、流程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品种登记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登记办法》规定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二是登记按照一级登记,两级管理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申请受理和申请文件的书面审查,农业部复核、登记、发证。三是第一批登记目录的29种作物是促进农民增收、发展特色产业的重要作物,对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意义重大。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把做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通过举办培训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办法的宣传,鼓励引导科研单位、企业和个人对列入《登记目录》的作物及时登记,同时鼓励县(区)种子管理部门积极对地方特色品种进行登记。
三、强化登记主体责任,严格登记程序
一是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品种登记严格按照《登记办法》和《登记指南》要求,规范填写申报材料,保证材料完整准确,做到网上和书面材料相一致。品种登记网上网下均可申请,在网上申请的同时提供纸质材料1份。三是规范网上系统填报,各登记主体要按照系统操作指南和登记指南要求规范填报网上申请内容。具体网上操作程序:申请者登录中国种业信息网(www.seedchina.com)—网上办事—企业种子业务办理集成平台—品种登记—实名注册、登录—填报相关信息、上传附件 (登录后在“资料下载”一栏可下载查看相应资料、测试机构名单、联系方式、种质库联系人等信息)。四是未列入第一批登记目录的作物及已经退出的品种不予受理登记。五是已审定的品种,申请者可以提交申请表、审定证书复印件、转基因检测报告或非转基因承诺书申请登记;我省已认定登记的品种,申请者需提交申请表、认定证书复印件、转基因检测报告或非转基因承诺书、品种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申请登记。
四、加强登记后续跟踪监管,做好新旧办法过渡衔接
一是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做好已登记品种的展示示范工作,示范推广一批经济作物、优势特色作物新品种。二是做好登记品种的跟踪评价,对在生产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登记品种,要及时向省农牧厅反映,提出撤销该品种登记的意见。三是要做好市场监管工作,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市场行为,打击假冒侵权,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四是做好新旧办法的过渡衔接,各地要加强引导,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已审定和销售种植品种按照《登记指南》要求及时登记。
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企业和个人在网上申报的同时将书面申请材料上报到省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科。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195号
联系电话:0931-4873039
附件:
1. 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
2.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
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系统网上操作指南
附件可登录中国种业信息网或甘肃种业信息网予以下载。
甘肃省农牧厅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