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一批登记目录列入的29种作物,在推广前应当登记。为做好品种登记工作,我省印发了《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做好我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工作的通知》(甘农牧发〔2017〕138号),对品种登记进行了具体安排。
一、明确登记原则,加强宣传指导。《登记办法》、《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登记目录》)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以下简称《登记指南》)已经公布,对登记内容、作物、流程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品种登记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登记办法》规定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二是登记按照一级登记,两级管理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申请受理和申请文件的书面审查,农业部复核、登记、发证。三是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登记办法》的宣传,鼓励引导科研单位、企业和个人对列入《登记目录》的作物及时登记,同时鼓励县(区)种子管理部门积极对地方特色品种进行登记。
二、强化主体责任,严格登记程序。一是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品种登记严格按照《登记指南》填写申报材料,保证材料完整准确,做到网上和书面材料相一致。品种登记网上网下均可申请,在网上申请的同时提供纸质材料1份。三是规范网上系统填报,申请者要按照系统操作指南和登记指南要求规范填报网上申请内容。
三、加强后续跟踪评价,做好新旧办法过渡衔接。一要做好登记品种的跟踪评价,发现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或者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撤销该品种登记的意见。二要做好市场监管工作,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市场行为,打击假冒侵权,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三要做好新旧办法的过渡衔接,加强引导,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已审定和销售种植品种按照《登记指南》要求及时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