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委,有关县(市、区)农业(农牧)局:
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加强种子生产源头监管和主体责任可追溯管理,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生产假劣种子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经研究,省农委决定开展全省2017年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监督检查和田间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核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和品种权,开展生产基地、种子生产备案、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检查,结合市场流通渠道监管,严格种子流通渠道监管,最终实现种子生产经营全程监管和可追溯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种子质量,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经营者和用种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重点
(一)按照《种子法》要求,认真核查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资质,检查生产品种权是否合法。
(二)检查种子生产是否备案,种子企业是否建立生产档案,是否制定种子生产质量控制措施并落实到位。
(三)抽查检测种子转基因成分和品种真实性。
(四)检查隔离条件、田间去杂情况,调查杂株率、散粉株率。
三、工作安排
本次检查要实现我委许可的种子生产基地全覆盖。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组织本辖区内的生产基地检查和田间检验工作,省种子管理站负责制定生产监督检查和田间检验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此次工作从6月下旬开始,8月中旬结束,8月30日前各市(州)种子管理站将辖区内种子生产检查和田间检验结果报我委(省种子管理站)。
四、工作要求
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种子生产监督检查和田间检验工作是打击侵权套牌、提高种子质量和严格种子转基因监管的重要措施;是落实种子质量源头管理的重要抓手;是实现种子生产经营可追溯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地要督促种子生产企业抓好质量管理工作,在种子生产的各个环节全面落实种子质量控制措施和技术要求,保障种子生产质量。
种子生产基地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确认并联系生产企业;协助开展文件记录检查、田间调查及检查结果处理等工作。
对于未经许可的生产行为,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依法立案查处;种子生产田隔离不符合要求,杂株率、散粉株率较高的种子田,种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整改,整改后经种子管理部门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报废种子田。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