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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实施细则(暂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19  来源: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291
 
 
苏农规〔2017〕2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开展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工作,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相关要求,参照《全国农技推广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申请的通知》(农技种函〔2016〕2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做好联合体试验组织、申报和实施工作。
 
      附件: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实施细则(暂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7月17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工作,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相关要求,参照《全国农技推广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申请的通知》(农技种函〔2016〕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联合体成员单位应为省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 每个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少于5个,自愿组成并确定1个牵头单位和1名试验主持人。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体试验的组织实施,试验主持人负责试验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为具有相关作物育种能力的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近5年至少有1个同类型品种通过省或国家审定。种子企业具有我省相应作物商业化育种能力评价2A以上等级,有3个(含3个)以上固定从事育种和品种区试的专业技术人员,且高级职称1人以上。试验主持人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历。联合体牵头单位和试验主持人原则上3年内不得调整。
 
      第五条 联合体每个成员单位均应有自育品种参加试验。参试品种应符合《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在同一作物的同一生态试验区组,一个法人单位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具有相同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同一企业的控股子公司等不能参加同一联合体。
 
      第七条 每个联合体只能开展一组试验,参试品种不超过15个(含对照)。
 
      第八条 申请联合体试验的申请者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品审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联合体试验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申请表主要包括作物种类、申请组别、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参试品种、承试单位等有关信息。附件包括品种参试申请书、参试品种两年多点比较试验总结及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等。
 
      (二)联合体试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符合相关作物区域试验的要求,参照省相关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实施方案制定,内容主要包括牵头单位及主持人,参试品种及选育单位、对照品种(与当年省区试实施方案一致),承试单位、试验地点及试验负责人,试验设计、田间管理、调查记载、抗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图谱检测、DUS测试、转基因成分检测、标准样品提交、试验总结等要求。
 
      (三)联合体合作协议。联合体试验成员单位应当签订三年(含)以上的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牵头单位及试验主持人资质证明,经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盖章后提交省品审办。
 
      (四)委托试验合作协议。受联合体委托的试验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开展相应试验的能力与条件,与牵头单位应当签订三年(含)以上试验合作协议。
 
      第九条 联合体牵头单位于每年3月1日前(秋熟作物),8月30日前(夏熟作物)提交联合体试验申请材料,过期不予受理。
 
      所有纸质材料统一采用A4纸正反打印,同时以word文档格式发送至省品审办。
 
      第十条 省品审办对联合体试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书面告知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同意开展联合体试验。
 
      审核内容包括牵头单位资质、试验方案可行性、参试品种条件等。
 
      第十一条 联合体试验由成员单位或委托试验合作单位承担,试点数量不少于《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要求,合理分布于我省相应生态区不同的县级行政区域内。
 
      第十二条 承试单位应严格按照联合体试验实施方案的要求实施试验。
 
      第十三条 抗性鉴定、DNA指纹图谱检测参照《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区域试验实施方案》确定的鉴定机构承担;品质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联合体试验品种标准样品由牵头单位按照当年相关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实施方案规定的要求统一提交。标准样品外包装注明联合体试验标准样品字样。
 
      第十五条 联合体试验参试品种的DUS测试由联合体自主或委托农业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
 
      第十六条 联合体牵头单位对联合体试验质量进行考核评价,超过20%的试点试验质量不达标的,当年联合体试验结果无效。联合体试验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联合体完成年度试验后,牵头单位按上年区域试验总结报告格式撰写联合体试验总结报告,秋熟于12月15日前,夏熟于7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省品审办,提交区试总结会审议。
 
      第十八条 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由牵头单位按要求将品种审定申请书、DUS测试报告、转基因检测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报省品审办,提交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通过审定的品种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条 联合体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牵头单位要建立联合体试验信息档案,保证试验数据可追溯。
 
      试验信息档案包括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试验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保存至试验结束后五年。
 
      第二十一条 严禁试验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取消联合体试验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关单位承担。
 
      弄虚作假的成员单位和牵头单位三年内不得再参加省内该作物品种试验,其他成员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该作物该类型联合体试验。
 
      承试单位弄虚作假的,以后不得承担品种区域试验。
 
      第二十二条 检测单位、审定单位及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按照《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联合体试验产生的费用由联合体成员单位自行解决,共同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8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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