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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不得“低收高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02  来源:新华社  浏览次数:275
 
   新华社合肥1月2日电(记者姜刚)记者2日从安徽省粮食局获悉,近日出台的《安徽省粮食局政策性粮食购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收购企业不得虚假收购、低收高转、购买陈粮冒充新粮、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搞“转圈粮”、擅自租仓或变相租仓收粮和收“人情粮”、“关系粮”、压级压价、提级提价。

  根据《安徽省粮食局政策性粮食购销管理暂行办法》,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包括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地方储备粮食和地方政府实行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安徽省粮食局调控处处长黄刚表示,企业从事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需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并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粮食收购政策、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坚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利益和国家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记者了解到,政策性粮食销售原则上通过有资质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销售标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粮食竞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恶意串通交易价格、扰乱交易秩序。

  此外,办法还规定,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清算有关费用。应当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资金管理,坚持“钱货两清”原则,确保在规定结算期内回笼销货款,及时偿还借款。非本企业贷款的,积极配合承贷企业回笼销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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