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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10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302
 

黑农委函〔
201868

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

      2017年,我省认真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2017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各级农业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强化执法手段,加大对不法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种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近日,省政府领导就强化种子市场监管作出重要批示,为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冒侵权种子行为,加强非法转基因种子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依法加强种子监管

      近年来,新《种子法》的修订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支持现代种业发展政策,我省现代种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生产经营未审定主要农作物种子、侵权种子、假劣种子、非法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仍然存在,而且手段更加隐蔽,这些违法行为给农业生产、农民用种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任其蔓延,将严重制约我省现代种业健康发展,危及粮食生产安全,污染我省绿色有机农产品净土。各地农业部门要提高认识,根据《种子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落实种子市场监管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强化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力度,做到检打联动、市县联动、县县联动、互通案件信息。主动联合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侵权、非法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种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对市场检查发现或举报的案件信息要认真核查,坚决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做好“两法”衔接,案件办结后要依法及时公开。

      二、强化措施,严打制售假冒侵权、非法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

      (一)开展非法转基因种子专项检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任务繁重。县级负责区域内具体非法转基因种子监管工作,并要设置免费转基因种子检测点,向社会公布检测地点,利用转基因试纸条等快速检测手段为自愿送样的农民检测种子。市级要组织开展巡查,抽调精干人员,对辖区内重点种子市场开展巡查,并指导辖区各县认真自查。省级开展督查,对各地落实非法转基因种子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发现有关转基因种子违法行为必须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对于跨区域案件,案发地和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查处,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要积极报告。同时,各地要加强宣传,让公众理性、科学、客观的看待转基因,有效防控恶意炒作,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开展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整治。各级农业部门肩负着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的重任。各地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一是充分挖掘、整合种子执法力量,特别是协调公安部门对有严重违法嫌疑的种子案件提前介入,借助公安部门的执法手段快速取证,固定证据。二是充分依靠乡(镇)、村两级基层组织和农村干部,通过他们向广大农户宣传不要购买走街串户流动商贩或是以合作社名义销售的没有质量保障的种子,用典型案例教育农民、引导农民到正规、有合法种子经营资质的企业、门店购买合法种子。三是以玉米水稻大豆为重点品种,以因侵犯品种权、制售假冒伪劣、非法转基因、未审定种子等违法行为被列入监管名单或群众举报的企业和业户为重点对象,对种子集中交易市场、省际交界区域和玉米制种大县等重点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市级种子执法部门要对这些集散地实施监控,防止问题种子通过集散地扩散。四是查处假冒种子,一些违法企业、个人专门仿制畅销的品种包装装入同一积温区的其他廉价品种种子进行销售,发现疑似假冒种子的,立即现场固定证据,并与种子标签标注的生产商进行确认,确定为假冒种子的,依法严厉查处。五是对不诚信的种子企业、业户进行定向监控,对他们调入的每批种子都要查清来源,特别是防止出现一种包装“一真一假”规避打击,即商店零售待检的是合法种子,隐蔽库房存放待售的是违法种子。六是对农民合作社的供种情况进行抽查,对“散包”、“白包”种子,根据合作社与农民签订的供种合同,依法界定其是不是种子,确定是种子的,依法严肃查处。

      (三)开展种子普法宣传。要保证粮食安全,就必须确保种子安全。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地农业部门要在行政执法、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全面履行普法责任,牢固树立“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意识,坚持全员、全程普法,把普法融入到种子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公共服务的各环节、全过程中。通过开展农作物种子的知识普及、教育引导、百姓宣讲、公益等活动,警示种子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销售违法农作物种子,提醒农民朋友和从事种植业生产的组织不要购买和种植违法农作物种子。

      (四)加强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是《种子法》新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各级农业部门特别是县级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依托农业部组织开发的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管理系统,网上网下一同备案,以网上为主,实现备案全覆盖。各地要强化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备案管理,培训引导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者自行选择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确保备案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各市级农业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加强工作指导,重点督促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备案工作,确保分支机构、委托生产、委托代销和不分装销售等四类备案主体全部依法完成备案。为做好《种子法》贯彻落实工作,2018年省种子管理局将对各地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五)加强生产经营档案和销售凭证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档案管理,有利于实现种子可追溯管理,有利于加强许可事后监管。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种子生产、加工、贮藏、经营各环节活动进行真实记录,建立完整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并至少保存五年,确保档案记载信息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档案材料含有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时间并经相关责任人签章。各地农业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适合本地区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销售凭证,统一样式、统一制作,然后通过新闻媒介、行风热线、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宣传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销售凭证的重要性,建议农民购买种子时索要由农业部门统一制定的销售凭证,以保障其合法利益。

      (六)加强农村经纪人监管。目前,种子市场出现的违法直销入户,有的通过农村经纪人以类似传销拉人头的方式销售,有的在亲友圈内销售,这些违法营销方式多数无销售凭证、信誉卡等,农民的用种安全得不到保障。各地要加强对农村经纪人的日常动态监管,做到事前引导、事中规范、事后教育相结合,树立守法、守信农村经纪人典型。向社会公布违法经纪行为举报电话,依法查处农村经纪人坑农害农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利用虚假信息诱骗农民签订合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违法经纪行为,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七)加强大要案查处。各地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组织开展种子执法检查,市场监管和质量监督单位务必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妥善留存取证、送达等证据,确保证据链完整、可追溯,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对于春季种子执法检查行动中发现的涉嫌制售假劣、非法转基因种子等违法犯罪线索,各地农业部门要依法及时移送,对农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查处的案件,需要技术检测鉴定的,具有法定检测鉴定资质的机构要积极配合。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各地农业部门要积极主动联系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查处工作。

      三、加强领导,抓好监管工作落实

      (一)明确监管责任。种子市场监管是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也是贯彻落实《种子法》及其配套办法的重要抓手,是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创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发挥市场作用、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主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打击侵权假冒种子、加强非法转基因种子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细化监管任务。省级负责全省督导检查及大案要案查处工作;市级负责辖区内协调、联查和大要案查处工作;县级负责辖区内种子市场监管及种子案件查处的具体工作。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子市场和生产基地的监管,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实行责任追究,防止出现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统筹监管时间。从近几年种子市场监管经验看,种地前的半月内,是违法种子进村入户的高发期,也是阻止违法种子下地种植的最有效时期。因此,各地要抓住重点时期,树立“五加二、白加黑”工作理念,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分白天晚上,履行执法监管职责不分工作日节假日。要科学运用弹性上岗、错时执勤、延时执法等方式,全员上岗、班子成员包片、巡查巡逻、定人定岗值守,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强化说理执法、劝阻劝导和媒体曝光,确保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四)完善监管制度。各地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生产经营侵权、假劣、未审、非法转基因等违法种子的企业及门店纳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同时,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要及时向社会推介,做好引导工作。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依法及时公开种子企业许可信息、行政处罚案件等信息,向使用者和广大农民推介信用良好的种子企业和适区适种的优良品种,探索建立管服结合的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

      20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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