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准入监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法规处,市畜牧技术推广总站,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市内有关草种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7〕44号)要求,我委牵头起草了《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准入监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3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传真形式反馈我委,委直属单位请发内网邮箱,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晏亮,电话:89133169,手机:13983665113,传真:89133141,电子邮箱:573187469@qq.com
附件: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准入监管实施方案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
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准入监管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其配套管理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7〕44号)等要求,为规范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强化市场准入监管,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措施抓好落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7〕44号)要求,以综合监管、信用监管、风险分类监管、协同监管、质量安全监管为抓手,加强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强化市场准入,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二、主要措施
(一)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种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强化放管服,明确监督责任主体。市农委即日起不再开展草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市农委主要负责该项审批的督导和培训等工作。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承接并具体负责核发草种生产许可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和“属地监管”要求,市、区县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督促指导或具体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二)推动综合监管。依托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的网上全程化办理,完善行政审批标准化事项,实现畜牧兽医与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建立登记注册与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的互联互通监管机制,规范工商登记经营范围表述,确保工商部门在办理草种企业登记时引导市场主体按规定表述和规范申请,并规范核准。
(三)强化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草种生产许可备案制度,督促企业建立诚实守信制度,确保监督检查不留死角。督促和指导草种生产企业落实生产经营备案制度,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所在地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生产备案,进一步强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监管全天候、无死角。建立完善草种生产销售全程追溯体系,对失信企业予以公开,并依法惩处。
(四)实施风险分类监管。强化草种生产过程监管,对草种生产风险予以分类,确保企业在资质期内“不变质”。对已取得草种生产资质的企业采取追踪调查,确保生产者在3年的资质期限内,维持原有办公场所、生产基地、加工厂房和草种生产加工检验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对停止生产活动一年以上或因变卖企业资产、解聘技术人员等不再具备生产经营能力的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注销其草种生产许可证。
(五)强化协同监管。强化重庆市畜牧技术推广站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功能,建立健全重庆市草业工程专家库。注重发挥西南大学、重庆市畜牧科学院等机构在草种生产、科技研发等方面的功能,做好行业交流和技术咨询等工作,确保市场管理规范有序。
(六)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强化生产基地和市场执法检查。严格根据农业部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计划。按照农业部的统一安排部署,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市场检查、生产基地检查及企业监督抽查等专项行动,确保我市草种生产安全。
(七)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严格执行《种子法》和《草种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落实“先照后证”和“证照分离”制度。企业在办理草种生产许可证之前,可按照工商部门有关要求先行办理草种生产相关营业执照。按照中央及市政府要求,继续推进简政放权,落实放管服各项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权力清单清理以及信息动态调整等。
三、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农委畜牧业发展处负责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准入监管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督促落实本方案;市畜牧技术推广站根据单位职能职责和市农委的委托,具体承担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准入监管各项工作。
(二)加强督导检查。市农委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及时做好督导、培训、自查及年度工作报告等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情况。各区县要根据实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开展督查检查、监督执法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及时上报工作报告。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区县要结合《草种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章培训,积极宣传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准入监管等“证照分离”各项改革措施,加强工作培训,广泛宣传教育,营造真抓实干、深化改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