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三农”政策,落实“重视农业、支持农村、关心农民”的有力措施。在促进江苏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成效是明显的:一是指定水稻优良品种,有利于江苏水稻良种的大力推广,提高了江苏优质稻米的产量;二是明确良种供应方式,规范了供应商的销售行为,有利于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三是水稻良种补贴让农民受益,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调动和提高了广大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但是,在政策规定和操作措施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进一步加以调整和完善。
一、指定的一些良种不一定受到农民的欢迎
一些统一指定的水稻良种由于在抵抗病虫害方面较弱,种植后,农民需要多次大量喷洒农药用以防治病虫害,这就增加了农民种稻的成本,供种地区的农民不太愿意购买。
二、良种补贴给予供应商,种稻农民不一定能实际享受到补贴
我省现行的良种补贴方式,是将财政补贴款支付给良种供应商,由供应商按优惠价格向农民销售指定品种。一些没有种植指定品种或没有购买到指定品种的农民就不能享受到优惠。这种良种补贴操作方式,并未能完全达到良种补贴的初衷。
三、良种供应发放到村,普通农户不一定能够得到相应的良种
一些地区在良种供应销售上,由村统一购买后再发售给农户,很容易出现良种购买大户,尤其是一些村组干部及其亲属购领的良种较多,超过其应供种面积,而属于农村弱势群体的普通农户有的就不一定能够得到相应的良种。
四、良种补贴和供种方式,使良种供应商在合法操作下获取了可观的利润
一些良种供应商并不是良种培育单位,而是中间经销商。我省现行的供种销售方式和补贴支付方式,使中间经销商在这种合法操作下获取了可观的利润。据调查,中间商的毛利达20%左右。如:泗洪县丰田种子有限公司供应的27.1万公斤“淮稻7号”良种,并不是本公司培育生产的,而是从淮安市种子公司购入的,购入价不到4元/公斤。中标销售价为4.8元/公斤(财政补贴2.667元/公斤,向农民收取2.133元/公斤),其毛利率达20%。
为更好地做好我省水稻良种补贴工作,特建议如下:
一、采取良种专营办法,实行良种市场准入和经营许可管理
一是实行良种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良种经营的市场准入门槛,明确良种经营企业的基本条件和资质认定,规范良种经营企业的供销行为;二是明确良种定价,加强良种市场价格管理;三是加大对良种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种子和哄抬良种价格行为。
二、在供种方式上,指导供种合理布点,实行农民自主选种
一是由农业主管部门选择良种经营许可单位,指导良种供应,尤其是在粮食(水稻)主产区,要注意良种经营单位的合理布点,多点供应,方便农民购种。二是农业主管部门张榜公布所选定的优质稻种和经营单位,对品种、质量、特性、价格以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等明确公告,引导农民自愿选择供种单位和优质品种。
三、在补贴方式上,补贴直接发放给种稻农民
改变现行水稻良种补贴发放方式,与粮食(水稻)直补资金一样,推行农户“一折通”,由财政部门将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种稻农民,让农民真正得到利。
四、财政给予良种经营单位适当的良种推广费用补贴
财政部门可适当给予良种经营单位推广费用补贴,以引导和调动良种培育生产和经营销售企业的积极性,确保水稻良种供应和补贴政策得以真正执行。(本文于2006年1月16日载于江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