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品种警示使用、退出及主导品种推荐办法》已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可向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反映,联系人:李波,电话:023-89133722,传真023-89133711,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10日。
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品种警示使用、退出及主导品种推荐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增产增收作用,加快丰产、质优、抗性好、适应性强的品种的推广,切实维护种子使用者、生产者、经营者、选育者的合法利益,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渝办发〔2006〕24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退出、在重庆辖区内合法推广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警示使用和主导品种推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是指《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农作物品种。
第二章 品种警示使用
第四条 一个区县内有3个点以上(含3个点,在不同村)在当年农业生产中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一定损失的品种,将对其提出警示使用。
第五条 品种警示使用范围以区县为单位。
第三章 品种退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将退出使用:
1、审(认)定时间超过5年(以品种审(认)定公告时间为准,含5年)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品种:①近三年累计推广面积在10万亩以下的;②上年推广面积低于1万亩的;③上年所有推广区县中,推广面积均在1000亩以下的。
2、种性严重退化,在使用中发现有明显缺陷,在生产使用中存在较大风险的品种。
3、经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出警示使用后,第二年在两个及以上区县再出现同样问题的品种。
4、品种审(认)定后特征特性与审(认)定时不相符,经DNA指纹鉴定,与已知审定品种相同的品种。
5、已经申请保护的品种,品种权人提出申请,要求自愿退出的已审定通过品种。
第七条 甜糯玉米、糯稻和常规优质稻暂不适用以上退出条件。有特殊用途的品种由推广区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后决定是否退出。
第四章 主导品种推荐
第八条 主导品种的推荐,以市里调查统计的“两杂”品种种植面积和品种抗性、品质跟踪调查分析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原则上不推荐为主导品种:①审(认)定年限超过5年;②年度统计全市种植面积排在20名以后的品种(其中武陵山区种植面积排在5名后的品种);③生产使用中存在风险的品种;④品质和抗性较差的品种。
第五章 警示、退出和主导品种推荐程序
第十条 提出品种警示使用的程序是:
1、经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调查核实,并向市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警示使用书面建议。
2、市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相关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上网公示。
3、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后发布品种警示使用公告。
第十一条 品种退出使用程序:
1、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品种退出使用条件,提出品种退出使用建议意见。
2、经市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后上网公示。
3、经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后,由市农业委员会发布退出品种公告;同时明确停止生产、经营和推广使用的截止时间。
第十二条 主导品种推荐程序:
1、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主导品种推荐条件,提出主导品种推荐候选建议意见。
2、经市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后上网公示。
3、经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后发布主导品种推荐公告。
第十三条 对拟警示、退出和推荐主导品种有异议的,各品种审(认)定权单位(个人)必须在自公示之日起的15日内,向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退出品种的选育单位要做好该品种的资源保存和保护工作,并保留品种的其他权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