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全部上诉 律师做无罪辩护
据一审判决书,2016年,被告人罗涛、徐振杰、徐龙、仲志广四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幸福村和园户村镇马场湖村制种玉米。罗涛提供“金庆707”、部分“世宾338”转基因玉米亲本种子,派出技术员为转基因玉米生产制种进行技术指导以及支付技术员的工资,徐振杰、徐龙负责联系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幸福村和园户村镇马场湖村的制种基地,并负责与村委会签订生产制种合同和对转基因玉米种子的生产种植,由仲志广负责提供部分“世宾338”转基因玉米种子及新疆本地制种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等制种手续。
罗涛的辩护律师刘文海对财新记者表示,该案二审于2018年7月17日在新疆昌吉州中级法院开庭,四人都提起了上诉。辩护律师在二审中仍为罗涛做无罪辩护。
一审判决书显示,罗涛是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神农天壤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徐振杰、徐龙无业,这三人都是甘肃省张掖市人。而仲志广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长春市,是吉林省农科院良种繁育场职工。
罗涛的妻子对财新记者表示,罗涛现年38岁,2005年开始接触种子行业,在种子公司当技术员,后来出来自己干。罗涛做的生意叫代繁,属于种子的生产环节,每年东北老板会把亲本种子发到张掖,罗涛负责落实土地种植这些亲本种子,秋收后再把生产出来的种子发到东北去。
一审判决四人犯生产伪劣种子罪,所依据的是《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即“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该法条按照使生产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来量刑。刘文海称,该法条在生产方面,只有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的罪名,并无生产伪劣种子的罪名,因此一审认定罪名错误。二审开庭时,昌吉州检察院的检察员也同意不存在生产伪劣种子的罪,而是指控罗涛等人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因为罗涛等人在制种过程中,向农民提供的亲本种子是算了价格的,亲本种子每公斤15元,检察院认为有销售行为。
刘文海称,罗涛等人将亲本种子发放给农民,主要目的是生产而非销售种子。而且虽然罗涛等人与农户约定每公斤亲本种子15元,但这些亲本种子是要用于生产种子的,生产出来的种子要全部回收,因此亲本种子的所有权由罗涛等人占有,不是农户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每公斤15元只是他们收购生产出来的种子时需要扣除的成本而已。
“此外,销售伪劣种子罪需要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辩护律师称,一审认定罗涛等人生产的是伪劣种子,依据是他们种植了转基因种子,然而一审中提供的两份检测报告都不能证明种子是转基因的,一份是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Bt基因作物试纸条快速检测的结果,由于快速检测有一定的错误率,根据《种子法》,快速检测的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并没有规定快检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而且《种子法》规定,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辩护律师要求复检,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复检检材。
另一份检测报告则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种子叶片检验报告。辩护律师称,该份报告并无检验员的姓名以及检验员的资格证号。
刘文海称,没有证据证明罗涛“明知”金庆707和世宾338是转基因种子。据罗涛陈述,他是在2016年案发之后,徐振杰打电话给他说查出是转基因,他上网查才知道金庆707是已经退市的玉米种子,而且他并不知道退市是由于转基因而退市的。因为金庆707在品种审定的时候并未被确定为转基因种子,在退出市场时也没有被定为是转基因种子而退出的。最后,对转基因种子的认定,不能通过肉眼,必须检测。并没有证据表明罗涛对种子进行了检测,因此,罗涛无法“明知”种子是转基因的。
辩护律师认为,农业部门检测出转基因玉米成分后,玉米植株被铲除,确实给农户造成了巨额损失,但是这些损失是种子生产过程中,因合同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而非罗涛等人生产并销售种子给终端农户造成的损失。
据昌吉州司法局消息,2016年在昌吉州离呼图壁县仅40公里的昌吉市榆树沟镇,同样发生了一起非法制种转基因玉米的案件,该案最终以农民和制种公司调解赔偿结案。刘文海认为,同样是涉嫌生产转基因玉米种子,同样的地区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不符合公平的司法原则。
(来源:财新网,记者 周泰来 实习记者 姚晓辉 黄晏浩 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