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活动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加强事后监管,切实保证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能力,根据《种子法》及相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组织开展了2017年度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现将验证活动情况通报如下。
一、能力验证基本情况
本次能力验证共涉及348家检验机构,除14家因实验室改造等原因未提交能力验证结果外,其余334家均上交了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其中省部级检验机构41家,省级以下检验机构293家。具体能力验证结果为,参加水分测定能力验证机构328家,经综合评价分析,结果达到满意(A)的164家,占50 %;达到基本满意(B)的80家,占24%;结果为不满意(C)的39家,占12%;结果为不合格(BMP) 的45家,占14%。参加品种真实性检测能力验证机构26家,其中参加玉米品种真实性检测能力验证14家、参加稻品种真实性检测能力验证11家、参加小麦品种真实性检测能力验证1家。经综合评价分析,结果达到满意(A)的21家,占81%;达到基本满意(B)的4家,占15%;结果为不合格(BMP) 的1家,占4%。参加转基因成分检测能力验证机构8家,经综合评价分析,结果达到满意(A)的6家,占75%;达到基本满意(B)的1家,占12.5%;结果为不合格(BMP) 的1家,占12.5%。(详见附件1、2)
从本年度能力验证的结果看,仅真实性检测满意率相对较高,但也仅为81%,水分测定满意率最低,仅有50%,相关机构的种子质量检测能力亟待提高。
二、处理意见
为切实增强种子质量管理能力,不断推动种子质量提升,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检验机构能力验证结果,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开展整改。
(一)暂停相关业务
结果评价为C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其承担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本年度能力验证结果评价为BMP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其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
(二)制定整改措施
结果评价为C以及BMP的检验机构,应梳理检验流程、管理措施等,分析存在问题,制定详实整改方案,并将方案报发证机关备案。结果评价为C的,按拟定整改方案自行开展整改和能力验证工作。结果评价为BMP的,在自行整改的同时,由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统一发放样品,组织开展相应能力验证。水分检测为C或BMP的,在进行水分能力验证的同时,增加净度和发芽率能力验证项。
(三)开展整改及验收
结果评价为C的检验机构,自行提出整改时限并征得发证机关同意后实施整改;结果评价为BMP的,由发证机关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按要求及时组织现场验收。
三、有关要求
(一)逐级负责,扎实推进整改实施
省级以下检验机构的整改验收工作,由所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部级检验机构的整改验收工作,由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会同所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部属部门共同验收。
(二)注重时效,尽快完成整改工作
此次整改工作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请各地接到通知后立即开展工作。请相关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10月31日前将相关机构的整改结果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农业农村部种子管理局。
(三)建立机制,强化考核事后监管
本次能力验证活动,仍有一些已通过考核的机构未接受能力考核。请各省务必重视相关工作,省级考核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检验机构考核情况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组织辖区内所有考核通过的检验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等相关活动,无故不参加相关活动的,应按规定给予取消检验资质等处罚。
附件:1.省部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结果汇总表
2.省级以下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水分测定结果汇总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7月31日
附件下载:农办种[2018]14号-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