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卖120元种子,竟被罚款2.1万元!日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局对丽水市**种苗经营部因销售了未经审定的120元种子作出了罚款2.1万元的罚款,这是继去年对丽水市碧湖镇石牛村**农资店因销售了320元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被罚款2万元后又一起重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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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5月15日,丽水市(区)农业、公安、市场监管等五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在丽水市**种苗经营部发现其销售的“理科甜5807”玉米种子标签上未标注品种审定号,当事人丽水市**种苗经营部涉嫌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
调查处理
莲都区农业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组织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经营者朱**进行调查询问,查实违法产品的数量、违法所得,提取和确认相关证据。经查,当事人以赢利为目的,于2018年3月20日从南京理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理科甜5807”玉米种子55包,进货价格为25.00元/包,并进行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的规定,玉米为主要农作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的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该玉米种子未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为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当事人的行为属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该种子4包,销售价格为30.00元/包,共计货值金额1650.00元,违法所得120.00元。
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的规定。鉴于经营者认识态度较好,该种子销售出去后到目前为止未接到有关质量投诉,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的规定,莲都区农业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理科甜5807玉米种子,并于7月26日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 2、没收理科甜5807玉米种子51包;3、处罚款人民币21000.00元。2018年7月30日,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区农业局将涉案种子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来源:莲都生态精品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