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新疆金粒种业赔偿幸福村村委会经济损失117万元。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双方都提起上诉
(记者 周泰来 实习记者 丁慧 张榕潇 黄晏浩)新疆非法制种转基因玉米案民事诉讼一审宣判,随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该案中,因农业部门铲除转基因玉米致农户损失巨大,案发后村委会向种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求偿。近日,法院一审判决种子公司赔偿117万元。判决后,原告、被告双方都提起上诉。
据该案的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2016年,罗涛、徐振杰、徐龙、仲志广四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幸福村和园户村镇马场湖村制种玉米。罗涛提供“金庆707”、部分“世宾338”转基因玉米亲本种子,派出技术员为转基因玉米生产制种进行技术指导以及支付技术员的工资,仲志广提供了部分“世宾338”转基因玉米种子以及带有新疆金粒种业连锁有限公司公章的空白玉米杂交种合同,徐龙、徐振杰以转基因玉米种子冒充非转基因玉米种子,以新疆金粒种业为甲方分别与五工台镇幸福村、园户村镇马场湖村122户农民签订玉米杂交制种预约生产收购合同。
2016年5月,呼图壁县农业局检测出两个村子的制种玉米含有转基因成分,对玉米做报废处理。其中幸福村种植1900亩制种玉米。司法鉴定称,幸福村因玉米被砍除,造成经济损失308万元。(参见报道“新疆非法制种转基因玉米案二审 律师做无罪辩护”)
案发后,幸福村村委会将新疆金粒种业诉至呼图壁县法院,要求种子公司赔偿其损失。呼图壁县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并于2016年8月25日,2017年6月5日,2018年4月13日多次开庭审理该案,最终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
据民事一审判决书,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签订的《五工台镇幸福村玉米杂交制种预约生产收购合同》的效力如何,以及原告主张损失有无依据。
幸福村村委会为证明与新疆金粒种业之间存在制种收购合同关系,向法院提交《五工台镇幸福村玉米杂交制种预约生产收购合同》。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合同第6页落款处盖印“新疆金粒种业连锁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真伪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称,合同上盖印的印文与样本印文是同一印章印文。因此法院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据《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玉米作为主要农作物,其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本案所种植的玉米种子“金庆707”、“世宾338”系已经退市,并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的不具备完全使用效能的玉米种子,并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等。因此本案合同涉及玉米种子违反《种子法》的强制性规定。据《合同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本案合同无效。
但《合同法》又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认为,本案种子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合格种子,这是导致本案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新疆金粒种业作为过错方,应当对幸福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幸福村要求以鉴定意见作为主张损失的依据,因该鉴定意见中包含了可得利益损失,不符合《合同法》的补偿原则,法院结合2016年呼图壁县域制种玉米生产成本确认原告的损失总额为每亩1400元乘上1900亩,即266万元。事发后,报废玉米做青贮饲料收购挽回农民损失81万元,该款项应当从被告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而刑事被告人仲志广在事发后向原告赔偿67万余元,该款项亦当从被告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因此,幸福村的损失为117万元,对原告主张的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新疆金粒种业赔偿幸福村村委会经济损失117万元。
2018年7月9日,幸福村村委会向昌吉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据上诉状,村委会认为本案损失应该按照司法鉴定的损失308万元计算,一审按成本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仲志广给村委会赔偿的67万余元是为了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而支付给上诉人的补偿款,村委会和新疆金粒种业之间的诉讼,仲志广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不应将第三方支付的款项从此案中扣除。
7月17日,新疆金粒种业也向昌吉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新疆金粒种业相关负责人对财新记者表示,公司业务为代繁,即利用新疆的土地为东北、河南的种子公司生产种子。新疆金粒种业与仲志广合作多年。2016年,仲志广介绍新疆金粒种业给内蒙古通辽市厚德种业制杂交种子,并称可以在幸福村找到地。由于幸福村地好、产量高,新疆金粒种业将盖有公章的制式合同交给仲志广去落实。2016年5月中旬,新疆种子管理总站联系新疆金粒种业,告知呼图壁县种转基因的事情,称签的合同是新疆金粒种业的合同。
新疆金粒种业称,仲志广在幸福村制种转基因玉米并未向新疆金粒种业报备,新疆金粒种业并未授权徐龙等人代表新疆金粒种业对外签订合同,转基因的亲本种子也不是新疆金粒种业提供的。仲志广对财新记者表示,认同新疆金粒种业上述说法。
此外,新疆金粒种业再次质疑《五工台镇幸福村玉米杂交制种预约生产收购合同》的真实性。新疆金粒种业称,公司向仲志广提供的是盖有公章的制式合同,《五工台镇幸福村玉米杂交制种预约生产收购合同》不是制式合同,而是一份经过修改的新合同。公司的公章由专人保管,且盖章都有记录,公司并没有找到该份新合同的盖章记录。而且公司的相关人员都没有见过有人来盖这份合同的章。新疆金粒种业称,一审中公司对公章的鉴定意见提出质疑,申请再次鉴定,但被驳回。新疆金粒种业将会在二审中要求再次鉴定。
幸福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对财新记者表示,因为五工台镇是制种大镇,每年要制种几万亩玉米,为了替农户规避风险,村里会变更合同的一些条款。《五工台镇幸福村玉米杂交制种预约生产收购合同》不是新疆金粒种业的制式合同,是一份经过幸福村修改后的新合同。当时是徐振杰带幸福村的村主任去的新疆金粒种业,和新疆金粒种业的副总一起在他们的行政办公室,由公司工作人员给新合同盖的章。
梁伟称,在本案中新疆金粒种业和仲志广等人之间为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的合作关系。知情人士对财新记者称,据相关诉讼材料,徐振杰给仲志广付过3万块钱,徐振杰认为3万块钱是他们付给新疆金粒种业的挂靠费用,但仲志广称3万块钱是徐振杰欠他的钱。另据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书,证人张某于2016年8月1日在呼图壁县公安局所做的证言证实:是由他于2016年4月初给仲志广提供了通辽市厚德种业有限公司资质材料、新疆金粒种业连锁有限公司的资质材料和2份带有新疆金粒种业连锁有限公司公章的空白玉米杂交制种合同。仲志广未给公司好处费。
(来源: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