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农村报记者 刘法钊
2016年10月,河北省武邑县这个粮食大产区迎来了玉米丰收,但部分农民种的玉米却出现严重减产。农民发现,他们所使用的玉米种子均来源于同一渠道、包装相同的品种。
当地农业部门将涉案的玉米种子送检,确定为套牌假玉米种子。经查核,涉案种子导致农民每亩减产约400元,涉案面积超过一万亩。
公安机关迅速确认了销售该批种子的是范某、贾某、冯某、王某4名经销商。经统计,犯案4人合计推广假种子12300亩,造成玉米种植户损失超过450万元。与气候无关,套牌种即假种
“别人都种这个品种,为什么就你种的地里减产了,一定不是品种的原因。”4名被告经销商及其辩护律师认为,造成农业减产是气候原因,套牌种子并不是引起减产的直接原因。
法院认为,“涉案种子与气候的特殊性,并不影响销售假种子事实的认定,辩护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按照《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品种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就是假种子,因此套牌种子在法律上即界定为假种。
众所周知,每一个玉米品种的特性、适用气候、栽培要点、病虫害防治都不一样。本案4名被告通过非法渠道从甘肃省制种基地购进大量散装玉米种子,简单包衣后分装到不同品牌的包装罐中,做成套牌玉米种子再大肆销售给农民。
本案中购买了该批种子的玉米种植户,在选种时是根据当地环境和气候条件,以及自身的种植情况购买了“金玉88”等4个品种,而不知道所买到种子和标签内容不一样。4名被告人“挂羊头卖狗肉”的欺诈行为,导致农民基于错误的信息购种,一旦发生农业减产,违法经销商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不知者无罪”理由不成立
“我只是一个卖种子的,我怎么知道种子是不是套牌假种,我没有责任。”经销商及其辩护律师以“销售者不知道该批种子为假种子”为由推卸责任。
而法院基于所有证据整理出案情经过。据公安机关侦查及相关证据,销售该批种子的是郭某(因身体问题需要另案审理)、范某、贾某、冯某、王某5名经销商。涉案的套牌种子均来自甘肃。
郭某和贾某从甘肃省制种基地购买假种后进行分装并伪造相关手续及证书,范某、冯某、王某则负责将种子销售给下游经销商或玉米种植户。5人分工明确,过程环环相扣,因此法院认为所有犯案人都是知情的,且被告人范某、王某常年从事玉米种子销售,特别是范某还是农技人员,应具备“没有相关手续保证质量的种子不能销售”的常识。
一名知情律师认为,对于法院的这项判断,是《种子法》与《刑法》的完美对接。《种子法》规定了销售授权、备案制度,规定了经营者必须建立销售台账,当经营者故意逃避法律的监管义务甚至故意隐瞒销售数量,销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玉米种子时,都符合《刑法》中关于推定为“明知”的主观故意,从而涉及刑事责任。经营假种要为全部损失买单
经过一年多司法程序,2017年12月29日武邑县人民法院判决4名被告赔偿农民损失共计458万元。
被告人认为,判定的赔偿金额过高,不应将农民应得的收益计入其中。从法院判决书可以清晰看到,被告除被判处有期徒刑外,还分别被判处了20-45万元不等的罚金,在附带民事判决中将合计承但458万余元的民事赔偿。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此外,该案中受损农民还可以向违法出售散种子的生产单位索赔,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责任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