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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整改设施农业问题合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22  来源:《 农民日报 》( 2018年08月22日 01 版)  浏览次数:249
 
 
    本报讯(记者李庆国芦晓春)为进一步做好北京设施农业集中清理整治工作,近日,记者从北京市农委获悉,该委联合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办公室已向各郊区下发《关于全市设施农业用地合同清理中有关问题合同整改工作的函》。函告从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规范合同的主要内容及订立程序、整改工作原则、整改工作规范等方面对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
 
    函告提出,承包合同期限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所有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原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足20年的,相应的租赁合同也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同时,要明确约定土地承包及流转价格、支付方式,有价格递增机制。
 
    函告要求,接转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接转农户承包地再次流转的,应经原承包农户书面同意;村集体直接发包或出租统一管理的土地,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已经承包或租赁村集体统一管理的土地再次流转的,应当经村集体同意并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仍应报乡(镇)政府审批。
 
    函告提出,对合同内容违法违规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村集体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对合同内容依法合规,但在履行过程中进行违法违规建设的,要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除合同;对多次流转的合同,要按照土地承包及流转链条,对每份合同认真进行梳理,积极采取措施,引导村集体或者承包农户与现经营主体直接签订合同;要按照“一链一档”的要求,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专项合同档案,在乡(镇)、村两级同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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