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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于11月1日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09  来源:天津日报  浏览次数:277
 
 
规范“一粒种子” 保障农民丰收 
 
  9月23日是首届“中国农民丰收节”。从“一粒种子”到遍地金黄,农民用辛劳的汗水换来丰收的欢畅。日前,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8年11月1日施行。这是我市健全种子法律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农民持续较快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了解,截至2017年年底,我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57家。2017年我市农作物种子年总销售额5.67亿元。但是,我市仍然存在种业产业规模有待扩大、种业发展扶持力度有待加强、种子执法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
 
  为适应我市种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优化种业发展的政策法治环境,市人大常委会对2007年通过施行的《实施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九章51条,增加了新品种保护的内容,完善了发展种业科技、促进种子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强化了种质资源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种子市场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
 
  鼓励创新:明确保护新品种权所有人合法权益
 
  加强新品种保护是坚持创新驱动的重要保证,也是创造有利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保障。
 
  《实施办法》设专章加强对新品种保护。明确保护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鼓励种子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依法完善育种科技成果奖励机制,对完成、转化育种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照约定或者我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加大扶持:支持育种研究、种源农业基础建设、培育“育繁推一体化”企业
 
  充分培育市场主体,发挥企业、科研院所的主体作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是种业发展的关键。
 
  《实施办法》充分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对促进种业发展的扶持措施作出进一步优化,涉及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等方面。明确了政府支持,规定市和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育种研究、种源农业基础建设、培育“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促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明确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种子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习基地、种业相关学科,支持吸引和培养种业研发高端人才
 
  规范生产经营: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
 
  要把好种子质量关,就要进一步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实施办法》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包括种子田间生产、加工包装、销售流通等环节的原始记载或者凭证。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
 
  完善监管: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
 
  《实施办法》还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采取抽样检测方式监督检查的,应当支付样品费用,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
 
  发生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农业主管部门申请组织专家进行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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