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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19年1月1日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长春晚报  浏览次数:417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9月2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定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 标志着吉林省种子法制建设在原有基础上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为了加强对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的管理,防范农业风险,《条例》严禁引种单位超出适宜种植区域范围种植和销售,并建立备案品种退出机制,保障吉林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条例》规定,通过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在适宜种植区域内推广、销售。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在使用过程中种性严重退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或者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经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撤销引种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目前,吉林省许多具有热带、亚热带特色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如胡椒、芒果、椰子等并未纳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处于管理盲区。为了管理和保护好吉林省特色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法规建立了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认定制度。《条例》规定,未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经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的,品种选育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随着我国网购市场的高速发展,通过网络交易农作物种子的现象日益普遍,伴随而来的网购诚信、安全等问题也日益增多。《条例》加强对网络交易农作物种子的监管,对网上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作出严格的要求。《条例》规定,通过网络交易农作物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备案,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保证可追溯。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网上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吉林省高度重视转基因监管工作,严禁在吉林省进行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活动。《条例》规定,禁止种植、生产、加工或者经营未经审批的转基因农作物,禁止为种植者提供未经批准的转基因农作物种子。(陈思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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