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1:围场县张某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
2018年4月,围场县农牧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该县张某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县农牧局立即组织调查,调查发现,张某在未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甘肃定西购进种薯原原种,在内蒙古太仆寺旗生产原种,留足自用种后,在围场县销售种薯220吨,共获违法所得48.8万元。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2:围场县刘某军经营假种子案
2018年5月,围场县农牧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该县刘某军销售假种子,县农牧局立即组织调查,调查发现,刘某军自承德百茂薯业有限公司购进“冀张薯12”、“荷兰十五”、“希森6号”、“荷兰十四”商品薯共计110余吨,以种薯名义销售给农户,共获违法所得30.7万元。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