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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19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37
 
 
《山西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告
 
  为鼓励品种创新,促进杂粮等特色优势作物品种的推广和杂粮特色作物和功能农业的发展,根据《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厅组织有关单位专家研讨座谈,起草了《山西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草案)》,在全省大豆棉花水稻玉米品种区试年会上征求了有关委员、市种子站品种管理人员意见,公开发函征求了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山西农业大学等有关科研教学单位、有关种子企业、市种子站管理人员意见。现将修改后的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信件至lixia2004325@126.com; 
 
    2.寄送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 
 
    地址: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35号 
 
    邮编:030006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3月13日

附件

山西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认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西省境内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除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及列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以外的,具有山西特色优势或较高经济价值的农作物。

      第四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机构

      第五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由山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委”)统一领导,山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负责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品审委设立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专业人员构成的专家库,组成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业委员会。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品种认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直接向省品审委提出申请。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申请山西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四)遗传性状稳定;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六)已完成同一生态区连续两个生产周期的多点品比试验;

      第九条 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应当向省品审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等内容;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品比试验结果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转基因成份检测报告或无转基因成份承诺书;

      (四)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

      (五)送标准样品至山西省种质库(省农科院农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北街161号)

      (六)省品审办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省品审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在1015个工作日受理。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正后,重新申请。修正不合格的,驳回申请。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四章 品种试验与测试鉴定

      第十一条 品种试验应当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

      试验时间不少于二个生产周期。每一个品种在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133平方米,设二次重复,同一生态类型区试验点数量原则上一般不少于5个,特殊设施蔬菜、果树等特殊作物试验点不少于3个。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作物情况,品种试验可自行开展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品种试验过程中,省品审办应当组织非主要农作物认定专业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田间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品种表现,出具田间考察报告。

      第五章 品种认定与公告

      第十四条 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申请者、试验主持单位将田间考察报告、品质检测报告、抗性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提交省品审办。

      第十五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业委员会对提交认定的品种进行初审。根据认定作物种类,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913人参加初审。初审品种时应当召开会议,根据认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品种,通过评审。

      召开初审会议时,可根据需要,由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情况。

      第十六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将初审品种情况及初审意见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省品审办将初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提交省品审委主任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认定。

      第十八条 通过认定的品种,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省品审委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认定公告内容包括:作物种类、认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单位、品种来源、特征特性、产量表现、栽培技术要点、认定意见等。认定编号格式为:晋+审(认)+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二位数。

      第二十条 认定证书内容包括:认定编号、品种名称、作物种类、申请单位、育种单位、选育人员、品种来源、认定意见、公告号、证书编号等。

      第二十一条 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及时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审。省品审办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关材料,提请下次会议复审。复审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复审。

      第二十二条 认定标准由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制定,省品审委发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对品种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申请者对申请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申请者在申请品种认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同时撤销该品种。

      第二十五条 品种试验及工作人员,对在试验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认定品种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申请者同意,不得扩散申请认定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二十六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专项经费预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日起实施。200112月颁布的《山西省农作物品种审(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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